事业单位将招录残疾毕业生
2010-02-25

事业单位将招录残疾毕业生

来源: 东北新闻网 2010-02-25 07:59
        
 沈阳日报讯,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招录残疾人毕业生,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毕业生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记者2月24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沈阳市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残疾人毕业生实现就业。

  以往,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时,残疾人毕业生往往由于身体条件所限不能报考。今年,市、区县(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文秘、综合等岗位,凡身体条件符合招录岗位工作要求的残疾人毕业生,按照“逢进必考”原则,通过笔试、面试、考察和体检后,可优先予以录用。

  涉及残疾人特殊教育和为残疾人提供专项服务的事业单位,可在编制范围内,依据政策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录用一至两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毕业生。在特殊教育学校、市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儿童福利院等20余家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康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开发适合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沈阳还鼓励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对在沈阳登记的失业残疾人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缓收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等行业不享受此政策。

  残疾人毕业生把家庭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也将被允许。各区县、开发区还将无偿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

  灵活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凡沈阳市城镇登记失业的毕业2年以内的残疾人毕业生从事家庭教育等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体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沈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12%;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沈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补贴期限暂定截止到2011年6月。

  企业吸纳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也将得到社会保险补贴。沈阳市规定,对2010年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其超出比例安置的残疾人毕业生,企业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吸纳残疾人毕业生的福利企业还将享受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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