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缺生命该不该延续?
2010-02-11

残缺生命该不该延续?


来源于:中山商报 2010年2月11日
 
先天肛门紧塞的婴儿小宝,其命运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资料图片)

    为了生下小宝,李海军和伍敏夫妇经历众多波折,甚至在得知其会少一个肾的情况下,他们仍坚持让孩子来世上走一遭的想法。与天津的无肛女婴“小希望”相比,中山无肛男婴小宝是幸运的。至少,目前父母没有遗弃他。可小宝即使经过痛苦的治疗和手术,也依然可能有后遗症伴随终生。
    残缺的生命,是否需要延续?父母是否有权决定他的生死?全社会应从这些事件中吸取什么教训?今日记者与几名嘉宾共同讨论这一话题。

面对残酷的治疗后果,放弃治疗能否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主持人:在面对两种痛苦选择时,中山无肛男婴与天津无肛女婴的父母做出了不同选择。
    面对可能出现高残等很不理想的治疗效果,如果从尊重生命尊严的角度来看,是应继续对这两个小孩采取积极治疗措施,还是应该放弃治疗,让他们自然去世?

正方
    生存权应该得到保护
    高峥:尽管是一个残缺的婴儿,但小宝、“小希望”等和正常婴儿一样拥有生存权。因此,只要医院技术水平没有问题,不管出现什么治疗后果,作为父母都要采取积极治疗措施,这才是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所谓选择“有尊严”的去世,应是用在成年人在意识清醒、面对不理想的病患治疗效果时,自愿地作出的一种选择。对于出生只有几天的婴儿,他们根本没有意识,这样的选择对他们而言是没有意义的,他们现在最大的权利和需求就是更好地生存下去。
    卢伟杰:我支持上述观点。按照我国《宪法》等法律规定,人的生存权是与生俱有的,这种权利不会因个体病、残等状况而改变,同时这种权利不能被任何组织和个人剥夺。如果上述两个婴儿连生存权都保证不了,所谓“尊重生命尊严”就无从谈起。

反方
    长痛不如短痛
    皮皮:这是一个“长痛”和“短痛”之间的选择。不可否认,对于类似上述2个案例中的婴儿,选择放弃,对父母来说确实是痛苦和残忍的。但在明知其治疗后果会很糟糕,即这个婴儿以后不但高度残疾同时还是痴呆、无正常人的意识,需要别人一辈子照顾和怜悯。这样的生活状态,不但对其他人来说是巨大的痛苦,而且对其本人生命也是一种糟践、侮辱。因此,我认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放弃治疗,反而是对其本人和亲属生命尊严的最大尊重。

谁能决定残缺生命的去留?
    主持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可父母是否有权处置仍无生存意识的婴儿?婴儿生命权是由父母、医生决定,还是完全由其生存能力来决定?
    高峥:正如刚才所言,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因其本人无法做出选择,别人也不能代替行此权利。因此,可以说他们的生命权是应由其本身生命力决定的,父母、医院和相关机构都应尽责做好工作去保护他们的生存权,做不好的就要被追究责任。
    李海军和伍敏夫妇虽然自身经济条件不允许,但他们向社会、媒体求助,这是他们保护儿童生存权利的体现,这是值得提倡的。
    卢伟杰:实际上,除了保护好儿童的生存权,作为监护人,上述两名儿童的父母还要对他们尽到养育等责任。监护人尽养育责任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当儿童出现病、残状态时,要尽最大能力去治疗和照料;期间,在自己能力不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向社会和政府有关机构求助。
    如果在上述各方都尽了力的情况下,仍挽留不住其生命,这是一种客观的无奈结果,从法律角度上看,各方都是无责的。如果在各种条件都允许的情况下,监护人却因主观意志而放弃治疗或采取消极救治、照顾措施,这就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具体到小宝的情况,其目前的去留方向,我认为一方面决定于医院的医术水平,其次还有体制水平。
    皮皮:对于小宝的案例而言,目前父母全力奔走,社会各方积极伸出援手,小孩表现出很坚强的意志。在目前救治资金尚能保证的情况下,可以说小孩的去留确实只能决于目前的医疗水平,如果小孩在未来经过一段时间的抢救仍然不能脱离危险,其他各方做再多的努力也将付诸东流。

    嘉宾
    高峥 市妇联儿童部部长卢伟杰 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皮皮网友

从该事件吸取什么教训?
    主持人:按我国法律规定,丢弃婴儿违法,但在天津无肛女婴事件中,其父母将其送到临终医院,这却没有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有关部门是否有需要继续细化对残疾婴儿的保护法规?从两件无肛婴儿事件中,我们应该吸取什么教训?
    皮皮:我觉得继续细化和完善对残疾婴儿权益的保护和救助是很必要的。以小宝的个案为例,因为他父母的经济能力有限,而社会各方的捐助却十分随机和缺乏后继性,一旦以后捐助停止了,是否就意味着他的治疗停止?这个时候,如果有专门的法规规定,接收和救助医学上已经诊定无法治愈的病残婴儿,这将给他们的家庭减轻负担。
    卢伟杰:在天津无肛婴儿事件中,在经济、医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父母放弃对其进一步治疗,这已经涉嫌违法。正如上面这名嘉宾所说,我认为继续需要完善相应的救助和保障法规,当贫困家庭一旦出现病残婴儿时,这一笔巨大的开支应该由社会保险基金负担,而不应该仅仅依靠家庭的经济状况或社会的捐助。
    高峥:对,除了完善社会保险、救助制度外,从这个事件来看,我认为全社会还应该引起对婚前检查、孕前检查、孕期检查的重视,因为这几类检查是预防、排除、治疗畸残婴儿的重要手段。如果能从源头上减少残疾儿童的出生,家庭和社会负担都会减轻很多。

读者声音
    新浪网友:健康人戴着善良的面具,折磨一个痛苦的家庭,连带一个可怜的孩子,过一辈子不健康的生活,志愿者最终会志愿什么?也许孩子爸爸上面还有老父老母,可能连支付他们的医疗费都没有……问一句志愿者,你做好了照顾孩子一辈子的准备了吗?
    坦克:我认为,无论孩子生下来是什么情况,如果没有权威专家给这个孩子判死刑,做父母的就不应该放弃。国家应该为这方面的事情立法。孩子虽然是你生的,但是你绝对不能够决定孩子的生死!你没有这个权利!
    小希望加油:公民的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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