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闹心 该不该替孩子买房
2010-01-29

老人闹心 该不该替孩子买房

 来源:城市快报  2010年01月29日09:12  


  子女结婚对于老人来说是头等大事,如今不少年轻人买房都是靠父母资助,而由此产生的房屋财产问题也开始浮现出来。昨日(1月28日)记者获悉,由天津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主办、鹤童老年基金会协办的“助老维权公益热线”自去年1月开通一年来,解答全市老年人咨询3600余人次。从咨询情况看,超过三成老人关心如何处理自己与子女的住房问题。

   数据 三成老人关心房屋如何继承
   在“助老维权公益热线”接听的咨询电话中,超过30%的老人咨询以子女名义贷款、但由老人交首付款且自己还贷的住房,在老人身后能否作为遗产;近20%的老人咨询如何处理再婚矛盾,如再婚前各自财产确认及婚后处理问题、婚后与对方子女间权利义务问题等;近10%的老人咨询养老待遇问题,如工龄计算、提前退休等;近10%的老人咨询被骗造成损失如何处理,如在银行存款时被骗购买保险,被“义诊”人员欺骗买保健品,被入户推销人员蒙骗购买三无产品等。
   个案 老人替儿买房担心“人财两空”
   张大爷的儿子2005年结婚,当时张大爷以儿子名义贷款为其购买了婚房,为了不让儿子受房贷困扰,张大爷还承担了每个月替儿子还贷的任务。不料儿子婚后回家的次数逐渐减少,甚至在老人患病时也很少前来探望,这让老人很担心自己最终“人财两空”。
   对此,悦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增悦律师介绍,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交易是要示行为,即交易以经过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和核发产权契证为合法依据。在核发产权契证时,张大爷未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权利即视为放弃对该房屋的权利,从民法意义上讲,这种行为可认定为将房屋的产权份额赠予其子,其子对该产权登记不提出异议,在法律上视为接受赠予。登记完毕后,张大爷就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权利,即使提起诉讼,张大爷也不能得到房屋的所有权。
   说法 买房前签协议确保老人权利
   马律师表示,老人以孩子名义贷款购房,自己出资付首付并按月还贷款,却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背后隐藏着严重的法律隐患,应采取适当方式把隐患出现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老人可以与儿子、儿媳共同签订书面协议,将购房和还贷情况一一载明,明确自己的权利,并以律师见证的方式强化其法律效力,尽管此协议无外部法律效力,但对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同时,老人可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成为房屋共有权人并记载于产权证,或以赠予的方式将该房子过户在老人名下。此外,还可以与子女订立附条件(赡养、共有、长期居住等)的赠予协议或由子女的配偶出具借款凭证。这样,如今后产生纠纷,老人才能够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
  常识 三种法律意识老人必须具备
   据介绍,在日常生活中,老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尤其是多子女家庭要以遗嘱方式及早制定遗产分配方案,避免老人百年后产生家庭遗产继承纠纷。首先是财产意识。为避免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陷入困境,老人最好提前做好个人财产的储备。其次是遗产意识。老人再婚前要办理财产公证或由律师见证遗嘱,对自己身后的财产分配做出书面说明,确保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见证是对公证的补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最后是执行意识。老人订立遗嘱时要考虑到具体执行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如遇继承权被侵犯或者被剥夺时,要尽量在财产被事实分配之前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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