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老人谁管?委员建议加强特殊老年护理机构建设
2009年09月16日09:20 来源:《人民政协报》
我国于20世纪末,步入老年型人口国家行列。人口老龄化的速度相当快:1979年65岁以上人口约4000万(占总人口的4.4%),至2008年已增至1亿余(占8.1%)。而且这样的快速发展趋势,还将持续。老龄化的必然后果之一是与年龄相关健康问题增加。其中,失智老人问题更需关注。失智症患者约占65岁以上老年人群的5%,国内外调查结果相近。如近期国内调查:北京为4.9%,重庆5.7%,上海8.2%,广州8.9%。推算我国至少有失智老人500万,预计还会与年俱增。
失智老人,除智力减退,生活不能自理外,还有相当比例伴有精神和行为症状,例如日夜颠倒,迷路走失(上海调查,占13.8%),幻觉妄想和焦虑抑郁等。上海最近的一份调查显示,46%失智老人有轻中度精神和行为症状,5%有重度精神行为症状。重度及部分中度患者,无法由家庭照料,需要有特殊的护理机构。
而我国家庭结构近年来发生重大变化。最近,浙江和上海的两份调查显示,老人独居家庭(分别占有老人家庭的20%和10%)及老年夫妇家庭(36%和41%),已成为老人的主要家庭形式,多数老人不再和儿孙住在一起。这种情况对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提出严峻挑战,对于失智老人而言,由谁来照料,在哪里接受照料的问题尤为突出。
国际经验告诉我们,需要有特殊的老年护理机构接纳这些失智老人,特别是有突出精神行为症状的老人。他们不适合住在普通养老院,因为他们与一般老人不同,会干扰或妨碍其他人的养老生活和活动;而且普通养老院的工作人员,也缺乏管理和护理这类特殊老人的知识和技能。他们也不适合住在普通老年病房,除了他们的特殊行为会影响病房的工作和其他病人外,还因为失智老人长期住院,占用了有限的医疗资源。事实上,我国已有许多普通老年病床,被失智老人长期占用。
因此,加强特殊老年护理机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这类特殊的护理机构,又可分为二类:一类是老年护理医院,属以护理为主的医疗机构,收住精神行为症状特别严重或既有行为症状又伴有较重的躯体疾病的失智老人。另一类为老年护理院,即特殊的养老院,收住有中度精神行为症状,无法或不能在家庭或社区照料者。最低估计失智老人中,5%需住老年护理医院,15%需住老年护理院。由此推算我国至少应设老年护理医院床位25万张,老年护理院床位75万张。缺口甚大。
为此建议:
1.各级政府应明确:失智老人的机构养老,属于基本公共服务,政府负主责。将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速推进,分阶段实施。
2.由卫生部负责制定老年护理医院的配置方案、人员和设施标准、质量控制标准。由民政部负责老年护理院的相应方案和标准,并相互协调。
3.要建立老年医院(综合医院)、老年护理医院、老年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间的相互衔接的联系、转诊制度,以合理使用有限的资源。
4.提供基本服务的老年护理医院及老年护理院是公益性机构。应有相应的财政保障和补偿机制,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工作人员的合理收入。要让需要入住的失智老人住得起。(如日本老人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部分略低于基本养老金,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5.鼓励民间及社会力量,兴办适合不同需求的各类老年护理机构,在税收政策上予以优惠。
6.加强对失智老人的机构养老,并不意味着可以削弱社区和居家养老。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做得好,可以减少机构养老的需求。
总之,发展上述机构,是惠及民生的一件大好事,也是贯彻十七大“老有所养”目标的重要步骤。同时,也能直接创造近百万个就业岗位,也符合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大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