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来源:桐庐新闻网
《桐庐县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细则》10月1日施行
本报讯(记者 王丽晓 通讯员 徐洪霖)日前,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联合出台了《桐庐县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细则》,这意味着我县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细则》明确规定,凡持有桐庐县户籍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0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单身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员均可提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
其中,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按照桐庐县城乡低保标准,本人全额享受最低保障金,其他家庭成员差额享受;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桐庐县城乡低保标准,本人全额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150—200%以内,但本人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单身成年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差额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对本人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差额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可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无监护人的可由社区、村(居)委会代为提出,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乡镇(街道、库管委)出具的《残疾人家庭经济、就业状况调查表》,经民政局部门核准后发放《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细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