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6月17日09:32 来源:《检察日报》 兵 临
日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座谈会上,与会人员透露,今年内,北京执行死刑有望全部使用注射方式。设在北京第一看守所附近的“死刑注射执行室”,年内也有望全面使用。据介绍,目前执行死刑主要有枪决和注射两种方式,由于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较大等原因,注射方式在全国还没有普遍采用(6月16日《新京报》)。
屈指算来,从1997年昆明市中院秘密实施的首例开始,注射死刑在中国已经缓慢前行十二年了。这期间,随着物质条件和技术设备的发展,云南、浙江、成都、太原等地都在实践中开始了全面推行注射死刑,从而让我国的刑罚执行方式取得了重要的文明性进步。此次北京传出这个消息,无疑再度为刑罚人性化提供了注脚,因而引发了舆论的普遍关注和一致好评。
实事求是地说,采取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并非我们通常所想象的“有百利而无一害”。在世界的刑罚历史上,死刑执行方式从腰斩、车裂发展到绞刑、枪决乃至注射,其过程无疑体现出人类法治的文明与进步。但是,纵观当今世界各国,采取注射死刑的却寥寥无几,那些法治先进国家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谨小慎微”,甚至视同如安乐死、堕胎、同性恋等问题一般,立法上不敢贸然推行,其原因除了注射本身并非“毫无痛苦”以及对物质技术条件的高要求外,一个重要的障碍就在于普通民众的思想观念。因为在常人的潜意识里,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采取如此“温柔”的行刑方式,无异于对其犯罪行为的“纵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执行方式的改变往往就像死刑存废一样,历来颇受争议。
中国自从民国时期废除斩首后,枪决就成为唯一合法的死刑执行方式。直到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才首次把采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写入法律。然而,如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国民一样,对于立法上的这种改变,普通民众虽然在价值层面认同其司法文明的进步意义,但在情感上依然难以立即接受。纵观注射死刑这十多年的艰辛历程,国民在观念和心理的改变显得更为艰难,也更为至关重要。因为物质条件可以随着社会发展而得到改善,但内含在民众心理的刑罚观却难以在短期内发生嬗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