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不得随意拒收残疾学生
2009-05-08

2009-05-08 03:21:00 来源: 天津网-天津日报

        案情李某家住山西沁源县,每年靠国家救济金维持生活。虽然小时患过小儿麻痹症,但李某从小学习非常努力,希望长大后能去北京上大学。2001年7月,李某参加了高考,取得558分,超过山西省第一批本科生录取分数线15分。8月8日,他被北京的某大学中药学专业录取。8月13日,当盖有北京某大学大红印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送到李家时,年过半百的父母老泪纵横,全家人激动不已。梦想真的成了现实,令李某欣喜万分。按大学录取通知书规定,新生应于9月3日~4日报到。因为自己腿不好,李某不想在分宿舍时被分到上铺,更因为早已按捺不住到北京来的激动心情,他提前来到北京。9月3日,李某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该大学报到。一位迎新生的老师看了他的录取通知书后对他说:“你不符合我们的招生条件,一切档案都要退回。”这位老师还说当初在山西招生时,得到的只是李某的电子档案,上面记录的体检结果为“合格”,无“既往病史”,和报到时见到的李某“肢体有残疾”的情况不符,所以学校不能接收其入学,建议他找山西招生部门解决。李某认为自己所选的专业并不是有专门要求的特种行业,不会因身体条件无法就读。如果认为身体条件受限,完全可以再做其他专业的调整,但不录取是没道理的。据此,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解析《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外,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情况提出补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残疾考生。本案中,李某高考成绩合格,肢体虽然残疾,但并不影响专业学习,该大学拒绝录取的做法是非法的、错误的。法院应该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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