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禁收“建校基金”
2007-01-11
 本报1月10日讯(记者 刘雪莲) 今天,山东省正式出台《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扶持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意见特别指出,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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