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12年建成残疾人保障体系 生活达小康
2009-04-09

来源:南方日报  2009-04-09 08:39:56  

 

本报讯(记者/周志坤)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要优先改造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由专门机构集中托养;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活费、交通费等给予适当补贴;各地招录公务员等不得歧视残疾人……今日通过本报发布的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拿出了一系列有力举措,发展广东残疾人事业。

《决定》对未来12年内广东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作出了总体规划:到2012年,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初步建成,残疾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全省残疾人生活总体基本达到小康水平,珠江三角洲地区残疾人生活率先达到全面小康水平;到2020年,全省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在全国率先达到全面小康水平。

《决定》要求,从2010年起,根据辖区人口和当地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实际需要,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的标准安排日常康复经费,珠江三角洲地区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分担,其他地区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按60%、30%、10%比例分担。到2012年,全省地级以上市和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要有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加快建设一批残疾儿童教养实验学校,重点解决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

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活费、交通费等给予适当补贴,为其就读高中、职高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提供优惠。

《决定》要求,各地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政府雇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各地政府制订政策或出资扶持、开发的公益岗位,应有较大比例优先提供给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扶持。地级以上市残联要举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单位,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决定》还要求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地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设立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按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总额的15%提取。落实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20%划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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