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院看护不当有责
2008-12-19


老人院看护不当有责

news.QQ.com  2008年12月19日15:51   津报网  张檬 刘虹 


 本报讯 (记者张檬 通讯员刘虹)年逾八旬的老人在老人院洗脸时摔倒,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上消化道出血应激溃物”导致死亡。老人的三个儿子认为老人院看护不当,导致其父死亡,将老人院告上法庭,要求赔付各项经济损失13万余元。市二中院经审理,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老人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5万余元。

  原告刘义、刘宽和刘明为三兄弟,80岁的刘某为三人之父。因母亲于20年前去世,2006年5月,刘明作为丙方,刘某作为乙方与被告本市某老人院三方签订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由刘某入住被告老人院,协议签订的护理等级为“全护”。去年1月24日晨,刘某摔倒在房内,造成右股骨折。家属将刘某送至医院抢救,医院在病人伤情病因确认核查表上记载:“在老人院洗脸时摔倒”,29日晚8时,刘某死亡,死因为:上消化道出血应激溃物。认为老人院看护不当导致其父摔倒死亡,三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老人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万余元。

  另查,原告刘宽为智力二级残疾,既无职业也未结婚。

  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刘某是起床后不慎摔倒在床边,虽然刘某摔倒不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属意外,但反映被告在服务中存在瑕疵,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造成刘某死亡的原因有很多,摔倒致伤是其中之一,应按刘某死亡原因之一,即三分之一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赔偿。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老人院赔偿三原告医药费1400余元、丧葬费3700余元、死亡赔偿金2.3万余元;并赔偿原告刘宽被抚养人生活费1.6万余元,上述共计4.5万余元。

  不服一审判决,被告老人院向市二中院上诉,认为刘某死亡原因为“上消化道出血应激溃物”,并非由摔伤引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刘某入住被告老人院,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老人院应按双方履行的合同义务,照顾好老人的饮食起居,并提供相应安全保障,防止各种危险发生。现刘某在入住老人院期间摔伤,被告虽不具有主观过错,但不能否定其提供的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尽管摔伤不是导致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由于刘某年事已高,身体各项生理指标与常人已不具有可比性,而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摔伤的损害事实与导致其最终死亡的原因之间的内在联系。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服务行为构成违约,在考虑其他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判令养老院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之处。综上,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渤海早报 张檬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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