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肾脏应得合理补还
2008-11-12

(2008-11-08)    蔡慧玲

  肾脏捐献就好比送礼,是不求回报的。但为了避免肾脏捐献的代价成为人们作慈善的阻力,造成捐出的肾脏少于需求,合理而全面的补还是应该被允许的。不过前提是,补还的数额不会为捐献者带来任何原本不会享有的好处,否则补还就有可能被视为器官买卖的付费。全国医药道德委员会(National Medical Ethics Committee)在卫生部的邀请下,已经针对当局有关为肾脏捐献提供补还的建议提呈意见,希望帮助当局草拟该补还制度的框架。

捐献者有权选择

不收取任何补还

  委员会认为,合理的补还项目包括:捐肾的直接费用、捐肾者在捐献和疗养期间所蒙受的收入损失,以及捐肾后的相关开销。不过,捐献者也应该有权选择不收取任何补还。卫生部数据显示,截至去年为止,共有563名病人等待肾脏移植、25人需要移植眼角膜、9人等着换肝、心脏移植的等候名单上则有7人。去年共有84人因为年纪太老或病得太重,以致不适合动手术,或已经病逝,从等候名单上除名。了提高器官捐献率,鼓励更多人捐献器官,卫生部计划明年初修改人体器官移植法令(HOTA),为捐肾者作出补还。修正后的法案也将取消遗体器官捐献的年龄上限,并设立“肾脏库”为肾脏衰竭病人和捐献者配对。道德委员会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以及谴责器官商品化和非法器官买卖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对为捐肾者提供补还提出了以下九点建议:

  1.肾脏捐献是无私的举动,所以捐出的肾脏应该被视为礼物。

  2.基于捐献肾脏能够挽救生命,改善病人的生活素质,为免捐献的代价阻止人们这么做,应允许为捐肾者提供全面的补还(comprehensive reimbursement)。为了抵偿器官捐献所蒙受的损失,任何可核对且合理的开销的补还,应该被视为治疗受益者的合理费用,而不应该被视为购买器官的付费。

  3.为捐肾者提供的所有补还应该涵盖他因为捐肾所蒙受的损失,但不应该为他带来额外的金钱利益。

  4.捐肾者因为捐献所获得的可核对且合法补还应该遵循《伊斯坦布尔宣言》和世卫组织的建议,其中包括:

  ●捐肾者因为捐献所蒙受的直接费用,例如交通和医药费;

  ●捐肾者在捐献和疗养期间因为无法工作所蒙受的收入损失;

  ●捐肾后的相关开销,例如医药费、因为没有了一颗肾导致需付更昂贵的保险费等。

  5.在鼓励活体肾脏捐献的同时,当局也必须考虑捐肾者需要在手术后定期复诊,确保他们长期身体健康。补贴捐肾者的复诊费可以推动他们确保自己身体健康,也有助于更有效地跟进他们的健康状况。由于给予外国捐肾者的捐献后照料可能很难有效实行,任何全面补还计划应该从新加坡人开始。

  6.由于捐出的肾脏属于礼物,捐献者也应该有权选择不收取任何补还,或只收取部分补还。

  7.在排除活体肾脏捐献的绊脚石时,当局应该保持谨慎,避免补还成为诱使他人捐肾或卖肾的机制。买卖器官违反了尊重人类的原则,让弱势者成为(被剥削)的目标,因此应该继续被禁止。

  8.应该教育公众,哪些病情可能导致肾病,以及预防患上肾病,和早治疗对减低患上末期肾脏衰竭风险的重要性。当局应该让公众更容易取得有关器官捐献的信息。

  9.考虑更有效地推行人体器官移植法令,通过各种方式尽量提高遗体器官捐献率。

  卫生部受询时表示,当局对全国医药道德委员会认为捐献器官者不应因为捐献而获利或蒙受损失的立场表示欢迎。为捐献者提供全面的补还相信会更好地保护捐献者的利益,去除一些目前阻止捐献者作出捐献的因素。当局会在修改人体器官移植法令前将先展开公众咨询,9项建议将收录在咨询报告中。

来源: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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