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安置新规遇冷
2008-07-13

多数企事业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开始施行。其中有这样一项措施:“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新法律施行十余天以来,南昌市各单位是否都安置了残疾人就业?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是否及时缴纳了残疾人保障金?近日下午,在市残联张主任的带领下,记者走访了南昌市地税局各征税大厅。


不少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在市地税局青云谱区征税大厅,记者看到,科技公司一位办事人员正在主动填写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表格。她告诉记者,由于他们公司科技含量高,无法安置残疾人员工作,为此,他们愿意为残疾人作些贡献,依法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市残联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大多数企事业单位都未安置残疾人就业,主动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也不多,每年,他们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核实各单位的残疾人安置情况。


    市残联张主任向记者介绍说,针对新法律的施行,他们与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红头文件,要求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具体款项由地税部门代征。地税部门各区设征税大厅专门设立了“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台”。他们还将对各单位的审核资料统一输入电脑,一上网就能清晰看到各单位的用人情况。


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可享受纳税优惠


    市残联张主任告诉记者,我市共计有33万残疾人,企事业单位(含机关单位)共计有4万余家。按1.5%的安置比例来算,一个单位至少应该安置8个残疾人。当然,这只是粗略地估计。因为在这33万残疾人当中,真正具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有多少还无法统计。但有一个数据是非常清晰的,即每个单位只要少安置一个残疾人,便需要缴纳N倍的245.66元(N为单位人数)。所征收残疾人保障金统一缴入市政国库,专款专用。

    “其实,我们的目的不在于向各单位征收残疾人保障金,我们希望这个社会有更多的人来关注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他们的就业权利。”张主任这样介绍。


    据了解,新的《残疾人保障法》还规定,对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在税收缴纳方面将有优惠。(记者 傅静之)

 

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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