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新闻网 2008-06-23 09:59:57 来源: 黄海晨刊
本报青岛讯(记者 王寿林 通讯员 徐明) 6月22日,记者从青岛金门路街道办事处获悉,符合发放廉租住房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享受基本廉租住房补贴基础上,每月可再申请一定额的住房补助,金门路街道的残疾人员可携带相关材料到金门路街道办事处办理。
据金门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青岛市市内四区城市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规定,单身(35岁以上)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月每户可申领200元廉租住房补贴,其余残疾人按照伤残级别和家庭困难程度申领住房补贴(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除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需向金门路街道办事处民政事务科提交填写完整的《残疾人廉租住房增量补贴申请表》,以及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区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赁补贴协议、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