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4月24日16:46
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 (记者常红 字秀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特别强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
残疾人的保障金作为实行国家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根据残疾人条例和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管。目前,各省基本依据当地政府令委托税务、社保等部门代征,资金缴入国库。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如果不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务院条例规定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保障金应缴的额度外,还要自欠缴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