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岁老人倒地受伤责任在谁
2007-09-19


2007年09月19日 11:45:44 稿源: 天山网作者来稿


    日前,合肥市年近百岁的刘老太太,从法官手里接过4万多元的赔偿金。本报曾连续报道的、备受读者关注的“98岁老太与中学生打官司”一案,历经一年多的审判,终于尘埃落定。(见9月19日《新安晚报》)

    说到做好事惹来麻烦的事情,不由让我想起不久前发生在南京的一幕:有个小伙子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公交车站,于是就送她去了医院。老太太认定就是这小伙撞了她,还把小伙告上了法庭,索赔13万余元。最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这宗各有各说法的“疑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小伙子的见义勇为一说缺乏事实证据,不予采信。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小伙赔偿老太各项损失45876.36元。

    纵观两起案例,其事发情节、判决结果何等相似,只因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法院便推断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此“恩将仇报”,难怪有评论发出“见人跌倒你别扶”的感叹。

    我们不妨看看此起意外伤害事发经过:2006年3月15日,出生于1908年的刘老太太在省城六安路上倒地受伤,被两名中学生送到医院。此后,双方发生纠纷。老太太一方说,是两名学生将她撞倒在地的,医药费等损失应该由他们来承担;学生一方说,他们没碰到老太太,是爱心救助老太太,反被冤枉。

    是肇事伤人?还是爱心救助?面对这一离奇事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时竟然推翻了一审对刘老太太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认定,其理由是“刘老太太所遭损伤系两名中学生在追逐打闹中疏忽大意所致”,无任何确凿证据,仅凭推理就将责任强加于人,真是地地道道的官衙作风、霸道行为。

    我们认为,一名98岁老人,不论其身体健康状况如何,都不应当一人单独外出,在一条省城马路上,行人车辆众多,哪怕轻轻一碰,极易发生不测,有时即便没有发生碰撞,也有可能行走不稳自己跌倒,这绝非主观臆想。再说,两名中学生追逐打闹均无直接证据表明撞倒了老人,这样的判决难免不公。

    作为近百岁老人的家人,我觉得负有不可推卸之责,如果外出尤其是走上热闹的马路,有人陪伴、搀扶,料想不会发生此类伤害事故。法院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如此轻易下结论,今后谁还敢做好事呀?

    作者:李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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