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中职学校设置标准解读
2007-08-13

残疾人中职学校设置标准解读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于今年428日由中国残联和教育部颁布施行。日前,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残联教就部教育处(以下简称教育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有了统一规范的设置标准,势必大大地推动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残疾人学习技能、融入社会也有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记者:我国已经有各种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也有特教学校的设置标准,为何还要专门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搞一个标准?

 

教育处:制定 “本标准”是必要和可行的。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残疾人教育开始向两头延伸。政府做出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出台了多项优惠措施,加大了扶持力度,这也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带来了机遇。由于我国独立设置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起步较晚,多年来,一直没有制定相关的办学标准,实际工作中只能以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标准为参考。但残疾人职业教育有其特殊性,在学校规模、培养对象、专业设置、班额、生师比例、专业人员配备、经费投入渠道及经费标准、占地面积及专用特殊设施设备等方面都不同于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急需做出专门规定,以填补空白。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职业教育与普通职业教育均衡发展,也为了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尽早出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是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也是残疾人职业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呼声。

 

记者:那么,主要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标准?

 

教育处:“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考虑了当前各地实际办学总体水平,又有一定的前瞻性,为独立设置的、合格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鉴于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成本高、教育资源有限,学校数量和生源有限,学校大多设在大中城市(残联系统中职学校均在省会城市),今后若新建,基本在地级以上城市,少量可能在较发达的农村。为保障办学规模效益,适应我国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本标准”在部分条款规定上,较高于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由于残疾人职业教育基础较薄弱,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目前,我国并无同口径文献和相关指标体系可参考。制定“本标准”时,我们主要依据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01]8号),参考了教育部与文化部颁发的《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文教科发[2001]55号)、教育部与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体群字[2001]167号)。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点与教育教学特殊需求,参照了原国家计委、国家教委颁发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教计[1994]162号)、教育部颁发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教育部令第1号)以及台湾地区《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等。还参考了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及部分省市相关的学校设置标准。

 

记者:标准有哪些特别规定?

 

教育处:有几条是有量化规定的。

 

其中第八条规定:“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在校生一般不少于200人,班额原则上为1520人”。

 

根据多年来的办学经验和实践,为保证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模效益和足够生源,学校常设专业一般不能少于4个。

 

残疾学生尤其是盲、聋学生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必须通过特殊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接受教育,因此特教学校的班额不宜过大。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日制聋校课程计划〉(试行)和〈全日制盲校课程计划〉(试行)的通知》(教基[1993]19号文)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盲、聋校班额以1014人为宜。考虑到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年龄较大,学习生活能力较义务教育阶段增强,并参考特教学校的有关规定,“本标准”规定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额为1520人。

 

以每个专业在每年级至少设一个班、每个班班额为1520人计算,在校生规模至少在180人(15×3×4)至240人(20×3×4)之间,取中间数,在校生规模至少为200人。

 

第九条规定:“教学班与教职工比例不低于15,专任教师数不低于本校教职工数的60%,专业课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60%”。

 

国家未就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做出专门规定,而是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113.5。由于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额较小,如按照“本标准”规定班额换算,每班教职工数不足2人,故采用“班师比”确定“本标准”中的教师编制更能反映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

 

根据教育部2005年《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简况》,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特教学校教职工与学生比约为13.2(不含1186名代课教师和兼任教师),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每班1520人班额计算,教学班与教职工数比约为14.716.2,即15左右,与“本标准”一致;按照“中小学班标准额与每班配备教职工数参考表”(《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教人[2002]8号),城市高中每班应配备3.64名教职工,3名专任教师。虽然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额较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小,但也必须配备基本的教师数量和类别,才能保证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同时,残疾学生多需住宿,要有生活教师(或住宿生管理员)照料生活起居,还需要康复医疗、心理咨询、定向行走等指导教师的相应编制,所以“本标准”规定较普通高中学校略高,定为15

 

目前,一般中等职业学校一个教学班一周教学时间为35课时,教师周工作量为1218课时。以此计算,要满足基本的教学,每班至少应有3名专任教师,即不低于教职工数的60%。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要求当前开展职业教育,应注重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当前的形势要求劳动者具备更高的实践技能,残疾学生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就业,更要有过硬的技能,为此应适当增加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比例,综合有关专家和学校意见,确定专业课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60%

 

第十条规定:“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一般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一般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本标准”规定校园占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与《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相同,主要考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是办学的最低要求,必须达到这一要求,才可能正常开展教学活动。

 

考虑到残疾人学校的特殊性,“本标准”规定了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标准。残疾人学校一般应有多功能活动室、医务卫生室、体育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等。有聋生校需设有听力检测室、律动室并配置律动辅房。有盲生校须设有盲文、视听、低视力阅览室,定向行走训练室、音乐教室。盲生或坐轮椅的肢残生,因为有特殊的学习生活辅具,并且住上、下铺不方便,其教室面积、宿舍面积等都必须比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大。规模较大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如按《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最低面积执行,势必造成生均面积不足,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开展。根据“本标准”第八条规定的在校生规模和班额换算,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班数最少为1013个。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计[1994]162号)中的规定,9班规模盲生校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为83平方米41.03平方米,聋生校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为88平方米31.78平方米18班规模,盲生校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为67平方米33.70平方米,聋生校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为62平方米25.70平方米。考虑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收不同类别的残疾学生,且除需特殊教育场地设施外,还应有校内实习基地等职业教育设施,以加强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本标准”确定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35平方米

 

 

资料链接

 

我国第一所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为上海市聋哑人青年技术学校,建于1946年,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已有半个多世纪。残联系统第一所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为云南华夏中专,建于1989年。经过多年实践,目前,全国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已初具规模,初步具备了规范化、标准化办学的基础条件。截至2005年,全国残联系统共有独立设置学校10所,设有美术设计、针灸推拿、中医康复保健、计算机应用、食品与烹调、会计学、英语、装潢与艺术设计、广告创意与传播、服装制作、办公自动化、文秘等10余个专业。其中,山东省特教中专为全国重点学校,在校生1500人左右。新疆残疾人中专为省级重点学校,在校生400余人。此外,还有民政、卫生及社会力量举办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48个,义务教育阶段特教学校举办的职高部100余个。

 

来源:中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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