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老汉用硝酸泼同学丈夫
2007-07-25
   “我怀疑老年大学同学的丈夫谭某,不让同学与我来往,我决定用硝酸泼他。”这一行为致使谭某面目全非。昨日,在市一中院的法庭,66岁的叶志松当庭表示称,“我后悔,请你们原谅我。”

  瘦瘦的叶志松站在被告席上,头发花白,不敢抬头面对坐在原告席上的受害者谭某。退休前,叶、谭两人都是江北区某厂的工人。

  硝酸泼向同学丈夫

  “我和谭某的老婆黄梅(化名)是老年大学的同学,常在一起玩耍。”庭上叶志松陈述事情的来龙去脉,“但家属区的人就认为我和黄梅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实没有,在案发前的一段时间,黄不像以前那样和我一起打牌了,也不理我。”

  叶怀疑,是谭某从中阻止黄与自己来往,“我很生气、也想不通,我决定用硝酸泼他,报复一下。”

  经检方查明,今年1月14日晚上8点20分,叶打电话给谭谎称单位有事,让谭到单位去。然后携带50毫升左右的硝酸,在江北区大石坝五村附近等候谭,当谭途经路口时,叶将外套上的帽子遮住面部,用硝酸泼向谭。

  后悔自首当庭认罪

  “在处理好装硝酸的玻璃瓶后。”叶说,“我看到谭伤得较重,连路都不能走,就把他送到江陵医院治疗,还给他挂了号。当时就觉得错了,很后悔。”

  昨天,对于公诉人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叶点头,连声说“是”。

  司法鉴定,谭的面容显著变形、左眼球摘除、左耳廓显著变形,口角歪斜,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由于谭某话说困难,黄梅出庭为丈夫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44万余元。

  由于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官当庭驳回了其中的5万元索赔请求。

  硝酸所有单位应负责

  为叶辩护的援助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刑事部分没异议,并认为叶作案后送伤者去医院,到公安局自首,其家属两次去看望伤者,并拿出1万元医疗费,都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希望法官从轻处罚。

  “硝酸所有单位,由于没有管理好硝酸,致使硝酸成为此案的作案工具,引发悲剧,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赠偿连带责任。”援助律师特别指出。

  庭审结束,记者几番周折,采访到援助律师,他告诉记者,硝酸做为特殊化学药品,应当有严格的取用制度,不会让人轻而易举就得到。叶的几次供述都称,硝酸是在某厂22车间外的硝酸容器内取回家清洗厕所用剩下的,这说明该厂管理不严。

  该律师称,自己是援助律师,不但要在法律上帮助被告,也有义务在法律上帮助原告争取到最大限度的赔偿。个人的赔偿是有限的,单位相对个人实力要强一些,提出让单位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就是想让伤者早日得到最大限度的赔付。该案昨日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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