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新的税收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外资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明年才能正式生效,因此,外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但受惠企业有严格条件限制,其中包括要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工作的基本设施。另外,对安置残疾人比例和人数都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