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可享税收优惠
2007-07-17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了解到,我国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新的税收政策对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安置就业的残疾人类型和税收优惠的内容等四个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新政对鼓励安置就业 的残疾人范围扩大到“六残”人员。  

  据悉,新的税收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外资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明年才能正式生效,因此,外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但受惠企业有严格条件限制,其中包括要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工作的基本设施。另外,对安置残疾人比例和人数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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