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 2007-07-11 来源:广西日报
李向阳是北海市的一位肢体与智力残疾人。2004年,在某公司宿舍楼当门卫近10年的他突然被公司解雇了。他既没得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也一直没有为他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等,他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之中。正当他一筹莫展之时,当地残联向他伸出了援助之手。在当地残联的支持下,他把公司起诉到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残联工作站和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多方努力,最终公司与李向阳达成了协议:公司按月支付他100元生活补助费,同时免收他的住房房租。
在我区,越来越多像李向阳一样的贫困残疾人通过“扶残维权工程”得到了免费的法律帮助。广西从2004年起实施“扶残维权工程”以来至2006年底,共办结“扶残维权工程”案件200多件,自治区残联支付办案补助经费10万余元,为残疾人挽回经济损失400多万元,切实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雪中送炭 情倾贫困残疾人
由于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客观环境的障碍,大多数残疾人生活水平较低。如果遭遇法律纠纷,更是雪上加霜。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等各种问题常常令他们无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推动残疾人法律服务和维权工作深入开展,保障残疾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帮助残疾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残疾人解决打官司难问题,2003年,中国残联开展“扶残维权行动”,使相关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根据中国残联“扶残维权行动”的要求,结合广西的实际,2004年4月,自治区残联和自治区司法厅正式启动了“扶残维权工程”,对广西贫困残疾人申请的通过司法以外的其它渠道难以解决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提供范围。对法律援助机构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及 “扶残维权工程”要求受理的涉残案件,自治区残联均按规定对实施法律帮助的法律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办案经费补贴。
“扶残维权工程”率先在我区的北海市,南宁市城北区、武鸣县,柳州市柳北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梧州市蝶山区等第一批试点单位中实施, 并将关注点投向了那些亟需法律援助的贫困残疾人,降低他们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只要他们的经济收入符合“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农村居民贫困标准130%以内”的条件,就能申请法律援助。
由于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扶残维权工程”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广大贫困残疾人的欢迎。仅工程实施的头三个月,试点地区受理的贫困残疾人法律帮助案件就达50余件之多。
随着“扶残维权工程”的顺利开展,越来越多的市、县加入了实施行列。桂林全州县、梧州市、贺州市…… “扶残维权工程”迅速在全区形成星火燎原之势。如今,“扶残维权工程”已经在全区全面实施,成为我区残疾人维权工作一个亮点、一个品牌。
各方支持 贫困残疾人打官司不再难
1997年,梧州市的易彩花被汽车压残左腿,肇事车主挂靠某单位,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导致法院判车主给易彩花的赔偿款无法执行。五年中,家庭困难的易彩花拖着残腿四处求告都没有结果。在时任梧州市长的钟想廷亲自协调下,经过“扶残维权工程”帮助, 2004年,易彩花终于通过法律渠道追回3万多元赔偿款,还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近5万元捐赠款。
以上案例只是2004年以来广西 “扶残维权工程”案件中的一个。在自治区残联,记者翻阅着一个个“扶残维权工程”的典型案例卷宗,深切感受到贫困残疾人受助维权成功后的喜悦和感激之情。
2004年9月,北海市的龙大胜在受雇替人砍伐一棵危树时不慎从树上坠落致残。经鉴定损伤致残程度属四级,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但雇主仅支付6000元后便拒绝再予支付。由于家里经济困难, 龙大胜申请了法律援助,在“扶残维权工程”帮助下,法律援助中心为他代理诉诸法律,法院最终判决他获得近10万元赔偿。他感激地说:“如果没有‘扶残维权工程’的帮助,像我这样的贫困残疾人很难打得起官司。”
在“扶残维权工程”实施过程中,自治区残联自始至终对“扶残维权工程”实施工作给予了指导和支持:印发10万份“扶残维权工程”宣传资料,深入宣传“扶残维权工程”的内容和意义,提高广大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开展工作调研,为“扶残维权工程”顺利实施提供重要的参考;召开座谈会,交流讨论实施经验、存在问题,就健全扶残维权工作机制、完善各项申办程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举办了业务培训班……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也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密切联系,加强对残疾人的维权工作,并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采访中,记者听到了这样一个故事:大新县残疾人覃国高到自治区残联上访,反映其妻(盲人)在南宁市某非法行医诊所治疗时意外死亡,他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妥善处理。广西法律援助中心残联工作站核实情况后,将此案纳入“扶残维权工程”,给他指派了两名律师为其代理一、二审诉讼,并向法院申请给予他司法救助。经过努力,法院最终同意给予他免交诉讼费。二审开庭前,因覃国高的代理律师在取证方面有困难,广西法律援助中心残联工作站又指派工作人员到南宁市卫生监督所向案发时在场的工作人员提取到了案件的关键证据。最后,经二审判决被告给予原告6万多元的赔偿。广西法律援助中心残联工作站还积极指派律师为其代理执行阶段的相关事宜。目前,法院已执行了大部分的赔偿款。
在“扶残维权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也积极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涉残案件,把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对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采取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的原则,使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当事人得到无偿、优质的法律服务。广大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为残疾人奉献了一份份爱心。
广西“扶残维权工程”见实惠、得民心、顺民意。它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的状况,体现了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 十一五期间,我区将建立以各级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各级残联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全面实施“扶残维权工程”。我们衷心希望,越来越多的像“扶残维权工程”一样的“民心工程”、“爱民亲民工程”能广泛实施,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美好、更和谐。(记者 蒋 秋 通讯员 刘红驹 黄善梅 黄 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