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税收出台新优惠政策
2007-06-20

    京报网讯(记者 黄玉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每年每位残疾人带来的流转税退税最高达3.5万元。

     外资企业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实施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于今后内、外资企业面临的税收待遇将逐渐趋同,因此这次调整后的政策把外资企业也纳入进来。外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安置企业须为残疾职工上“四险”

    这位负责人介绍,新政策对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有新的规定。国家对拟享受税收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明确规定了条件:一是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企业必须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必须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础设施和规章制度。

    特别要注意的是,对正在享受税收政策的福利企业,如果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从10月1日起,将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多项免税对残疾人员个人就业,国家也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是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优惠的残疾人扩大到“六残”

    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原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安置“四残”人员(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达到规定比例才可享受优惠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员人数。

    来源: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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