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first.cn 2007-5-31 12:21:10
本报记者王晓清摄影报道 68岁的老人裴俊义,13年来经营自己家楼下的 “夕阳红公益活动站”,为社区老年人等免费提供活动场所和设施,而这个活动站被城管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
裴俊义因此起诉朝阳区城管监察大队,要求撤销拆除的行政决定。昨天,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公益活动站被强拆
裴俊义昨天在两位律师的陪同下出庭,朝阳城管则由两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出庭。城管大队首先陈述了拆除经过:“裴俊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于1993年10月,在朝阳区松榆东里23号楼下西侧20米处,建造了一间砖木等构成的60平方米的房屋,即‘夕阳红公益活动站’。”
2006年5月14日,被告向裴俊义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他在5月19日前自行拆除,但裴俊义未拆除,被告因此于2006年10月18日,进行了强制拆除。
“我承认活动站没经过审批,但是我们是公益性质的,规划局同意补办手续。”裴老先生说,规划局的领导一直知道该公益场所,裴俊义也曾经因此获得全国十大公益之星提名。
老人称签字是“受骗”
在质证阶段,朝阳城管大队提交的拆除送达回证等证据上,都有裴老先生承认该建筑是违法建设、同意拆除等签字,老人虽然承认是自己的签字,却说:“他们让我签字,用的是连哄带骗。”
他还着急地比画说:“我们还在申请行政复议,他们就把房子给拆了,我认为他们是强制我签字。”
复议期间拆除不停止?
被告于2006年10月18日起,到裴俊义家里,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次日上午9时就立即执行,并该决定书中注明: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拆除决定不停止执行。裴俊义老人在法庭上多次质疑该规定。
“这无异于先将人枪毙了,再让人说理。”律师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称,在行政复议期间,被告无权强制拆除,而应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质疑城管拆除资格
原告坚持被告不具备立案定性和强制拆除的主体资格。对此,城管大队多次表示,他们是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七条。并获得了区政府的批准。
裴俊义的律师马上反驳:违章建筑的认定,《规划法》明文规定赋予规划部门,其他部门无权插手,而被告自行立案和认定属于违建,已经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被告引用市政府的条例来和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现行法律抗衡,显然是不成立的。”
而城管队的代理人则说,这是两部不同方面的法律,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问题。
活动站老人“没地活动”
“裴俊义倾一己之力,每天负担水、电、暖气、茶叶等费用,还有年节的各种小吃。”裴俊义的律师说。
城管大队代理人表示,他们对原告的行为也“很感动”,但拆除违建是其职责所在,而且他们也没有提供安置场所的职责。
被告称,他们曾经多次与活动站所处潘家园街道办事处沟通,该办事处10月18日承诺,为活动站的老人提供活动场所,而“夕阳红”的成员必须 “融入”其他活动站才行,他们曾经在别的活动站唱戏、敲锣鼓,因声音太吵而被拒之门外。
裴老先生当庭说:“是说帮忙安置了,可是一遇到实际问题就不好办了。我们到今天都没地方活动,城管把宣传画册、凳子都抄了,我们连坐的得地方都没有。”摄影/本报记者 王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