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专访
2007-04-17

条例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88

《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2007214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5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751日起施行。

链接

━━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75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1800万人。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登记失业、求职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培养、培训盲人按摩人员5万名,其中医疗按摩人员1万名、保健按摩人员4万名,使盲人按摩人员总数达到14万名。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促进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扩大自谋职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按规定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分类救助,适当提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摘自《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

 

 

 

 

 

 

 

 

条例专访

落实是关键

中国残联主管教育就业的孙先德副理事长(下简称孙)就《残疾人就业条例》(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接受了本刊记者(下简称记)的专访。正如孙先德副理事长所说,《条例》有了,但要达到预想的效果,还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听了关于中国残联就《条例》及残疾人就业下一步工作的介绍,记者备受鼓舞,相信广大残疾朋友亦如是。

:请您先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孙:来之不易。不是十年磨一剑,是十八年磨一剑。残联建立之初就开始起草《残疾人就业条例》。开始的时候难度很大,记得当时写了17稿。在一些具体的规定和做法方面,与相关部门协调起来很困难。考虑到当时的形势和条件,既然规定具体的比较难,不如先规定一些原则的。这样转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保障法》19901228公布,1991515开始实施。

《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几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有了很大发展,政府很支持,社会文明程度也在不断提高,我们认为制定《条例》的时机已经成熟。

另一方面,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我们国家形势的变化,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就业也从过去的包分配,到现在根据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特别是近年来,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有报道说,今年我国需要就业的有2400万人,而国家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只有1200万个。就是对于健全人来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都是突出的,未来几年这种状况也不会改变。在这么严峻的形势下,残疾人这样一个非常困难的群体面临的就业压力之大可想而知。社会上对残疾人能力认知度又不够,残疾人接受教育也存在一定的障碍。这个时候他们特别需要有《条例》这样的保护性规定,来平衡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劣势处境。

记:这次《条例》的制定和通过还是那么困难吗?

孙:对这个《条例》的出台,政府是很关心的。20031218,温家宝总理亲自批示,要制定这样一个条例。黄菊副总理、回良玉副总理都有批示。实际操作了3年多。在条例的起草和协调过程中,朴方主席亲自去协调,新宪、小泉也亲自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具体工作的同志就不用说了,随时要各个部门去跑。草案成文后,报到国务院法制办,在全国31个省、国务院十几个部委征求意见。我们要逐条逐条地去解释,去沟通,一方面要维护我们大的原则,另一方面要考虑在目前的形势下,有适应性与可操作性。这样214日上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才顺利地获得原则通过。

记:按比例就业的低限定为1.5%的依据是什么?

孙:按比例就业,在我们国家,是在1991年的时候,开始于江苏无锡。当时规定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的比例为1.3‰。一两年以后,这一做法逐渐在全国推开。十几年来,各地在推动残疾人就业、贯彻落实《保障法》的过程中有一些好的经验,有一些好的做法。各省颁布的《<保障法>实施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最低的是1.5%,还有1.7%的。应该说,我们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在实践的过程中总结出来,认为这个低限在目前是比较合理的。起草《保障法》的时候,搞过一个调查,当时每个省50个企业,总共1500个企业,当时残疾职工占0.9%。我们要求各省下一步要出台办法,没有办法肯定不好实施啊。可能有些省份特别是发达省份规定的比例要高于这个数,也有些地方可能低一些,但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不能少于1.5%,这是底线。中国这么大,各地的情况差别很大,不可能全国千篇一律。虽然与有些国家相比1.5%这个比例不算高,但与我国劳动力市场残疾人所占比例基本相协调,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只要能把这个比例落到实处,也基本可以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问题。

记:《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中国残联接下来有什么具体措施?

孙:国家出台保护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的《条例》,应该说是非常及时的,是给残疾人送了一件大礼。礼是有了,到底能不能产生我们预想的效果,这个还要我们付出努力,落实是关键。我相信这个条例出台以后,应该会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

下一步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马上要召开一个全国残疾人就业再就业的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的领导同志、残工委的成员单位都会讲话,还有几个地方的省的主要领导也有发言。这个会议对落实《条例》会有很大帮助。

代征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问题也在《条例》里解决了,这个方面的工作也会比以前有大的提高。现在全国已经有26个省实现财政代缴,税务代征。我主管这一块,一直强调,一定要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尤其要用于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一些项目,如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可以进行个性化的培训、一对一的培训,也可以委托企业进行培训。有的企业说,你叫我按比例安排可以啊,但是你要适应我这里的工作,不适应不行。我们把残疾人培训好了,他们就没话说了。所以要两手抓,一手抓教育,一手抓就业,因为残疾人中能够接受高等教育的还是少数。特殊教育要抓,职业教育也要抓。《条例》的出台对残疾人职业培训一定会有大的促进。智障者和精神病患者的就业是难中之难,需要抓起来。这项工作能够搞起来,能够展开的话,可能投入会比较大,因为这不可能走市场。

记:《条例》明确提出禁止歧视残疾人,这个《保障法》都没有提到。这是否说明我国残疾人事业理念发生了一些变化?

孙:《保障法》也在修订中。现在社会的文明程度提高了。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早我们很多年已经有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或规定,他们的企业有这样的意识。以前我们有些地方政府不知道,歧视残疾人,把残疾人当作一个负担,还以为在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安排残疾人会影响到他们的招商引资。就像朴方讲的那样,以前残疾人不叫“残疾人”,人家就叫“残废”。现在没有说“残废”的,都说“残疾人”。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对于残疾人在一些提法上,在一些理念上,也会进步的。现在就业市场也有个别歧视残疾人的现象,但是比过去好多了,相信以后会更好的。

(记录整理/杜宇图/冯睿)

 

 

 

条例解读

《条例》的内容与精神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读《残疾人就业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8号国务院令,公布《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5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如何?

答: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据统计,在我国8296多万残疾人中,已经实现就业2266万人,其中城镇463万人、农村1803万人。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残疾人数量不断增多。我国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二是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依法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不够明确,少数用人单位存在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歧视残疾人等情况。三是对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残疾人就业服务培训等工作相对滞后。

问:政府在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中有哪些主要职责?

答: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各级政府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负有重要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问:用人单位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有哪些责任?

答: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在总结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三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哪些措施?

答: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二是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是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四是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五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问:如何才能更好地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答:一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二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等服务,并为残疾人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条例链接

国外残疾人就业立法情况概述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一、概况

国外有关残疾人就业和其他相关权益保障的立法,始于20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发展完善起来。1920年美国制定的《职业康复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法律,此后残疾人就业立法普遍得到各国的重视,到了20世纪中叶,开展残疾人就业立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护残疾人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残疾人就业保护制度也日臻完善。目前,在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为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的权益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也特别关注残疾人就业问题。联合国大会于197512月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宣言》规定:“残疾人有权享受经济和社会保障,有权按照其能力获得并保有职业;有权接受职业培训、职业康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以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力和技能并参与到社会生活。”1982年联合国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明确提出:“只要有适当的评估、训练和安置,绝大多数残疾人都能按照现行的工作标准从事许多工作。”“会员国应制定政策,设立各项服务的支助性机构,以保证残疾人都能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应该为那些有特殊需要或有特别严重障碍而不能应付竞争性就业要求的残疾人,提供受保护的职业。”“法律和规章不应为残疾人的就业造成障碍。”1983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59号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年批准)要求:“所有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法规或符合国家条件和实际情况的其他办法,采取必要步骤,使本公约的就业政策生效”,“使残疾人能获得、保持适当职业并得到提升”。“为残疾工人与其他工人享有有效平等机会和待遇而制定的积极的特别措施,不应认为是对其他工人的歧视。”

二、各国残疾人就业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按比例就业

1944年英国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法案》,规定达到或超过20名雇员的雇主必须至少雇用3%的残疾人。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立法。尽管这一立法在当时的英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被认为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合理措施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日本、韩国、美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奥地利、印度、德国、荷兰、西班牙、比利时和我国的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中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内容。联合国关于残疾人十年的第七次会议报告指出:“应在各国立法中采用按比例雇用残疾人的办法。”

日本《残疾人雇用促进法》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公共企业须达到1.9%,国家和地方的官厅及公共机关须达到2%300人以上的私立企业或单位中残疾人应占就业人数的5%。雇用重残者以一代二。

美国要求各企业必须按3%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德国规定15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安排6%的残疾人。

奥地利规定,所有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每用20个职工须安排1个残疾人。

荷兰依重工业、轻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不同行业,分别规定按3%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

土耳其《劳工法》规定,100人以下和100人以上的企业分别按1%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

巴林《劳工法》规定,雇用1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按2%的比例雇用残疾人。

我国台湾《身心障碍者保护法》规定,公立机构50人以上按2%,私立机构100人以上按1%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些国家如法国还采取类似按比例就业的政策如配额制度,这种配额制度一般是按残疾程度计算点数,比如,把一般程度的残疾确定为1,严重程度的残疾则大于1。一般来说,盲人或年龄大于50岁的老年残疾工人和新招聘的残疾工人的残疾点数都大于1。然后以次类推,最后再把点数相加,得出某企业全部雇用残疾人的点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

作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比如,土耳其规定,对不履行雇用残疾人规定的雇主,处以5001000土耳其镑的罚款,如情节严重,加倍罚款;德国规定每少雇佣一名残疾人每月向政府交纳500马克的调节税;西班牙《残疾人社会融合法》规定雇主招聘一名残疾人,不仅可以收到3906欧元的政府津贴,还能得到一定的税收减免,并且可以减低交纳社会保障金的比例。反之,如达不到比例的则要交纳一定的罚款;我国台湾地区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雇用一人按月人均工资缴纳就业基金,超比例的每多雇用一人每月按基本工资的一半给予奖励。日本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雇佣一名残疾人,每月征收4万日元的罚金,超比例的单位,每多安排一名残疾人,给予每月2万日元的奖励,日本劳动省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发表公报,公布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执行情况,通过舆论监督推动按比例雇用残疾人的实施。

(二)设立庇护性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建立庇护性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也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主要方式。日本、英国、瑞典等国在采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同时,对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有困难的重残人,也建立庇护性工厂,予以集中安置。如日本法律规定:“在一般单位就业确有困难的重残人,由庇护性工厂予以安置,并为其提供适宜的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和环境。”日本这种庇护性工厂近十几年发展较快,全国已有400多个,安置重残人两万多人。英国《慢性病患者和残疾人法案》规定:“每个地方保健当局有责任提供内政大臣可以批准的福利工厂,在这样的工厂内,残疾人可被雇用做适当的工作,或按照1944年和1958年《残疾人雇用法》受到训练。”瑞典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创办了专门用于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庇护性企业——萨莫豪尔集团公司。爱尔兰《残疾人雇工法》规定,庇护站或福利工场中的工作任务和项目是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的。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康复工疗站,为接受残疾福利的残疾人提供一些半职的工作,解决一些间歇性的残疾人或长期慢性病患者的就业问题。

为使残疾人的就业得到保障和趋于稳定,这些国家对庇护性工厂采取专产、专营或原料、设备资助以及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波兰、南斯拉夫等国家的法律规定,手套、汽车灯泡、信号灯、劳保服装等38种日用品为残疾人庇护工厂的专门生产产品,其他企业不得随意参与竞争和生产。波兰对安置残疾人比例达到70%的企业(盲人企业为50%),免征其所得税和产品税。南斯拉夫对雇用残疾职工占40%的企业,免征—切税收。韩国和台湾地区规定非视觉障碍者不得从事按摩业。还有一些国家规定,庇护性工厂可优先获得原材料、运输工具和生产设备的供应。

(三)对残疾人个体经营和自主就业给予扶持

日本法律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为了确保残疾人生活的稳定,必须给予资助,实行养老津贴制度,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提供贷款担保,为肢残者提供电动轮椅和汽车等,并在开业、就业方面给予资金援助。英国对自营就业的,连续给予52周、每周60英镑的就业津贴,并免收所得税,其间另给750英镑的一次性培训补助。西班牙对自主就业者,除提供技术援助和免费咨询服务外,还提供培训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补助,幅度为50%100%。瑞典规定,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可以领到数目可观的职业安置津贴,失业残疾人如从事月工资低于原工资70%的待遇较差、不超过18个月临时性工作的,允许其继续领取失业津贴。美国为帮助处于自谋职业发展阶段中的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生产劳动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能力,设立了“特殊项目基金”,以向残疾人提供资助。加拿大对残疾人在同有关部门合作、积极参与自谋职业活动时给予专项全额津贴。

三、对残疾人就业的特别规定

(一)防止企业随意解雇残疾职工

德国和荷兰残疾人的就业合同受到法律的自动保护,除非国家机构同意,否则不允许解雇。美国的《残疾人保护法案》和《家庭和病假法案》则规定,残疾人在12周病假期间,雇主不得予以解雇。日本《残疾人就业促进法》规定,雇主解雇残疾工人时,必须事先向公共就业保障机构负责人报告。

(二)实行工资保护和补贴政策

法国有关法律规定,“以任何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其所得收入都将受到保护。在一般情况下就业的残疾工人,其工资收入应与在同一企业、从事同一工作的健全工人相同。对于在残疾人福利工厂及家庭中工作的残疾工人,应保证其收入达到法定最低工资的90%。在劳动援助保护中心工作的残疾工人,其收入应保证达到法定最低工资的70%。当实际支付工资低于该法定标准时,应发给其报酬补充金,以弥补其差额。”奥地利联邦劳动和社会部则按有关法律规定,每年拨付残疾人就业中心专项资金用于补贴残疾人的工资,补贴额占残疾人工资总额的73.5%。俄罗斯法律规定,为残疾人创造一切有利的劳动条件,为他们提供与健全人一样的免费医疗和工资补贴。对盲人和聋人从18岁起给予每月70130卢布的补贴。对每周工作35小时并生产同健全人等量产品的盲人,则给予高出健全人报酬15%的补贴。波兰规定,若盲人工作满5年,加发相当于其工资70%的劳动保护费。德国规定,残疾职工免交个人所得税。瑞典、法国和德国还设有残疾人再就业基金,以用于对残疾人的培训补助、工资补助和就业补助。加拿大联邦政府在实施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项目中,也有专门帮助残疾工人的计划,有些省也对残疾工人实行工资补助,如魁北克省,残疾工人除了从雇主那里获得工资外,还可从政府部门获得一定的工作补助。

(三)设立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组织机构

目前,许多国家法律都明确,为扩大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并使残疾人从事适当的职业,政府必须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并设立相应的为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服务的组织机构,采取必要的康复训练、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其他相关的必要措施。如日本从1970年开始建立残疾人职业服务中心,作为公共职业介绍所的专门辅助机构,开展从职业咨询、职业评价、职业指导到就职后的跟踪服务等工作。到1982年,全日本47个都道府县都建立了这种服务中心。美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减轻残疾人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竞争就业的困难,政府有责任制定促进残疾人广泛就业的计划,广泛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多方面就业服务的机构,以使处于发展阶段的残疾人得到必要的护理、治疗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印度、韩国、菲律宾、俄罗斯以及欧美大部分国家都有专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专门对残疾人开展各项就业服务。

除以上的内容外,还有许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如政府为残疾人购买岗位、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缩短残疾人每周工作时间、残疾人退休年龄提前、保留工作岗位等不同的规定也被不同的国家吸收到立法当中。国际劳工组织、残疾人国际、康复国际等国际残疾人组织长期以来也致力于对各国残疾人就业立法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将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国际原则付诸各国的立法实践中。

 

 

 

 

 

条例个案

按中国的法规办

——松下(中国)公司促进残疾人就业项目纪实

◎本刊记者冯实

200736,新华网全文刊载了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编辑部策划重点宣传《残疾人就业条例》选题时,记者想起了北京市残联春节联谊会,主席台上发言的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马云飞先生。当时,记者曾与马董联系准备采访松下(中国)公司推进残疾人就业的情况,马董应允节后再联系确定。看一个外国公司如何促进中国残疾人就业,这不是宣传《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极好个案吗?

一周后的314,记者如约来到位于北京光华路的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负责接待的是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人事总务中心的两名工作人员。

由于马董很忙(发稿时马先生将摘擢升公司副总裁),采访采取了先点后面方式,先到位于天竺空港工业区的松下电子部品薄膜电容(北京)有限公司采访个案,然后再回来采访马董。

 

赵静

——通过人才平等竞争,残疾人也能在这样的大公司获得发展

乘出租车去松下电子部品薄膜电容公司约需半小时,记者便与陪同前往的松下(中国)公司人事部门的赵静聊了起来。32岁的赵静穿一双冬天女孩时兴的黄色长统靴,右腿走路有些吃力,据她说是车祸致残的。赵静曾在福州工作,2004年底回京,到北京市残联劳动服务中心做过登记。她通过中文自考大专课程,在北京一家音乐网站做音频视频编辑。20062月的一天,松下公司工作人员给赵静打电话,说准备招聘她到公司负责人事工作,赵静还有点莫名其妙呢。后来她才听说,那一次市残联一共推荐了五六个人。赵静通过面试,一两个星期后就接到了录取通知。能到这样的大公司工作,赵静觉得机会挺难得,毕竟这样的公司更稳定,福利也好。赵静进来后主要负责整个集团的残疾人招聘推介工作,后来还负责公司总务工作。在松下(中国)公司,通过人才平等竞争,已经有残疾人通过部门认可和评价,走上了主管和科长领导岗位,上海松下微波炉有限公司一位肢残人先生,就当上了公司财务科长,这令赵静和其他残疾人看到了努力工作的希望。

 

小张和小刘

——通过培训、教育,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在松下电子部品薄膜电容(北京)有限公司,记者体验了什么叫严格管理。电动大门口,记者随手拍下厂标,门卫马上过来制止说,对不起,这里不允许拍照。由于生产的是精密电子产品,车间门口走廊里立着鞋柜,需要换上拖鞋才能进入车间。进门时,需要按动开门按钮。

公司制造部副部长李亮和人事科长陈燕东接待了记者。电容公司有职工500人,2005年招聘残疾职工数为零,北京市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由地税代征政策后,电容公司一下缴纳了保障金35万元,这对公司是笔不小的数目,但公司的日本老总说,既然中国有这方面的法规,我们就应理解、照办。随着松下(中国)公司促进残疾人就业项目的推进,2006年,电容公司招聘了5名残疾职工(4名听力言语残疾,1名肢残)到制造部包装工序工作。按照新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规定,电容公司需要招聘8人,目前公司正加紧这方面的工作。

要使招聘的残疾人稳定就业,必须注重对他们的培训和教育。所以作为事务局,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人事部门,于2006年起就开展了残疾人心理沟通等方面的培训,当时,电容公司人事科也派人带领3名残疾职工参加培训。“残疾人有时容易以自我为中心,难于沟通,既然是松下公司的职工,我们就应当加强教育,使他们建立遵守公司规章的理念”,陈科长有感而发,他正为聋人小刘未办理请假手续而去参加国家聋人篮球队集训的事犯愁呢。小刘身高一米八几,人聪明,手脚快,是新招聘的5人中工作最好的,可就有一点不好,不注意遵守公司规章。2006年,小刘曾两次参加北京市队和国家队集训,超假一天,制造部领导怜惜他,没有深究,每月工资也照发了。2007年初小刘又去参加国家队集训,集训通知是他委托别人代交的,自己并没有到公司办请假手续。陈科长一时与在辽宁集训的小刘及教练联系不上,出于对员工安全负责,公司日方老总专门问起此事。陈科长说,还是得加强教育,才能使小刘既当个为国争光的好运动员,又做个遵规守纪的松下好职工。

制造部包装工序,记者见到了高中军训时被树砸伤、一只手致残、23岁的张明利。小张是接到区残联通知,参加2005年底市残联和松下(中国)公司联办的专场招聘会而被录取的。陈科长在招聘会上见过他,觉得小伙子人挺好。小张也确实不错,包装工序班长夸小张最自觉,别人定额是每班包装电容6万只,小张因一只手工作,定额减半,但也需抓紧才行。45分钟午饭时间,小张吃完饭就回来干活。陈科长夸他特有才,是电容公司的“高产作家”,2006年,在松下(中国)公司和电容公司社报上,小张发表了五六篇文章。可有一样,小张方向感较差,晚上出门找不着家,因此陈科长坚持不同意小张和其他4人一样上晚班,为这事,小张一直闷闷不乐,认为不一视同仁,见面就和陈科长理论。陈科长则笑眯眯地说,有想法随时和我沟通嘛!

 

小李和小崔

——通过开发岗位,不断推动促进残疾人就业项目

松下(中国)公司总机房话务员李晓梅和崔娜也是经松下专场招聘会,走进公司大门的。为招聘两名残疾人话务员,公司把原有的话务员辞了,把这个适合肢体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开发出来。三四年来,整个松下集团在中国的公司共开发生产制造、技术开发、品质管理、人事总务、财务统计、后勤辅助等多个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招聘了270多名残疾人。

30岁的李晓梅原在社区工作,24岁的崔娜则是北京一所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她俩都是得到街道残联或市残联通知,参加松下招聘会的。被录取后,签订了劳动合同,上了三险,劳保、福利都不错,她俩心里自然挺高兴。去年下半年,总机房设备由人工转接改为交换机,大大减轻了工作量,工作也没过去忙了。当然,正像她俩说的,话务员也不能干一辈子,她们期待着通过努力获得更好的发展。

 

马董

——促进残疾人就业,是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从松下电容公司回到松下电器(中国)公司,马云飞董事接受了记者采访。马董特别强调了松下公司的基本经营理念:“企业是社会的公器”。既然是社会公器,就必须履行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严格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致力于为社会做广泛贡献。

事实上,松下公司在中国发展整整20年,一直在强化对社会的贡献活动:通过CSR(企业社会责任)项目行动,开展环境保护活动、赞助体育事业(与北京奥委会签约,成为北京奥运会全球正式合作伙伴)、支持中国教育,当然也包括“残疾人招聘”等战略活动,以此确立松下集团守法守信和优秀企业公民形象。

在松下(中国)看来,所有这些都是相辅相成的,因而,公司把“促进残疾人就业”作为项目,制定了中长期计划。公司坚持按国家法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松下在华58家企业7万名职工,2005年交纳了609万元,2006年交纳了533万元。按照“促进残疾人就业”计划,通过专场招聘会和岗位开发,松下在华企业招聘残疾人从2004年的55人提高到2007年的277人。

就新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而言,松下(中国)的遵规行动也走在了前面。200610月,厦门举行58家企业人事责任者会议,公司将从中国残联获得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即将出台的信息,向与会者做了通报,以便跟随国家法规动向,提前推进残疾人就业计划。200736,《残疾人就业条例》颁布当天,公司又及时向所属企业发出通知。

马董说,针对国家整体的残疾人就业情况,作为企业,我们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任务还很艰巨。目前,在中国的58家松下企业有4家达到了法定的安置比例,而且,近几年来集团是以每年招聘百人速度推进的。今后,随着人才竞争的加剧,招聘会有一些难度,我们将从“开发岗位、扩大招聘”和“促进交流、稳定就业”两方面的强化工作来加速推进,以期达成近期目标:“安排比例1.5%、招聘800余人”,而且还要持续强化,以期达成最终目标:“安排比例达2%”。这意味着,将超过松下公司在本土“安排比例1.93%”的目标。

在松下电器(中国)培训教室,主管残疾人招聘的工作人员,通过投影仪为记者演示了《松下集团促进残疾人就业项目》,看着一幅幅精心制作的幻灯片,不难读出,一个外国公司为促进中国残疾人就业做出的认真努力和承诺。

 

 

 

 

 

 

条例个案

自信和敬业是他成功的关键

◎严少军

周成永,左脚残疾,2000年毕业于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在校期间,获得了“河南省文明学生”、“校十佳团员”等荣誉称号。

毕业前夕,周成永到省就业中心登记,希望在省会城市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当时,周成永信心百倍,坚信一定能找到一份好职业,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

根据周成永介绍的个人情况,我们和他一起冷静分析了他个人、家庭、企业和社会等实际情况,认为:他出身农村,家庭贫困,父母供养他上学已十分艰难,当时他面临的不是工作是否理想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工作的问题。一个健全的大学生要想顺利实现就业也会面临诸多困难,何况周成永身有残疾。因此,在求职过程中不要过多考虑眼前的待遇问题,而是想尽一切办法保证先就业,就业后在工作中努力提高能力和技术水平,条件成熟后再考虑择业或创业。经过职业指导,周成永对自己进行了重新定位,就业的信心增加了,选择职业也更现实了。虽然在之后的求职过程中经历了多次的碰壁,但他始终没有气馁。最后在多方努力下,周成永终于走进了河南新机集团特种机床有限公司。

到公司上班后,由于深切地体会到就业的艰难,周成永特别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他工作兢兢业业,踏踏实实,从不计较个人得失,每天早去晚归,并积极钻研技术,工作业务能力提高很快。工作期间,曾独立开发设计了自动轴瓦高速精密镗床主轴部件,改进了全自动轴瓦精密镗床,成功仿制了自动轴瓦冲孔倒角机等设备,这一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达到同类进口产品的水平,为企业创造了很大的效益,得到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2003年周成永参加了河南省第二届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了计算机CAD项目第二名的成绩,随后参加全国竞赛,取得了第六名。获得了“河南省技术能手”、“新乡市新长征突击手”等荣誉称号。通过竞赛活动,他结交了许多残疾人朋友,尤其是一些残疾人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事迹深深地感染了周成永,让他看到了更广阔的天空,更加增强了自信心。2004年周成永应聘到河南环宇集团海普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任设备部机械工程师,负责日本进口设备的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工作,保证了新车间的按期投产。2005年通过网络应聘到江苏省昆山市三叶机电有限公司任机械工程师。2006年应聘到昆山诚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任机械设计工程师至今。2006年公司派周成永到日本进行学习和技术交流。与日本立川木业有限公司合作,组建国内技术领先的现代化木材加工生产企业。周成永负责整个工厂的设备规划、设计、制造、安装及工程管理工作。目前整个工厂已按期投入生产。

 

点评:

残疾人的求职过程,是一条坎坷曲折的道路。由于在认知环境、生活自理、经济自主和社会交往等方面存在障碍,加之传统观念对残疾人就业能力的偏见,在目前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残疾人就业面临更多的困难。虽然路不好走,但也要走好。残疾人求职者要勇敢地面对现实而不是逃避现实。

周成永在职场的成功告诉我们:对于一个即将大学毕业或刚刚接受过职业培训的残疾人,在踏上求职之路前,首先必须把心态调整到最佳状态,要对自己充满自信,要有迎接困难和挫折的勇气,要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和毅力;其次要冷静面对现实,一方面了解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了解自己的就业条件,量体裁衣,合理定位,看自己适合从事什么样的工作,确定求职方向;第三,残疾人在求职时,还要大胆展示自己的特长和能力,展示自身具备的职业气质和风度,发挥优势,扬长避短;第四,条件成熟时,也要勇于发展自己,不必局限自己。

 

 

 

 

 

条例个案

给她一个就业的机会

      严少军

 

 

 

小丽毕业于河南省职工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200610月到省就业中心登记求职。小丽是一个十分不幸而又要强的姑娘,她出生于濮阳一个农民家庭,一岁多时因患小儿麻痹留下终生遗憾,需扶双拐行走,家里兄妹5人,生活十分困难。

20057月小丽到河南省肿瘤医院实习,20064月实习结束。对于正常毕业生来说,2006年春节后就开始找工作了,但小丽因为有自卑思想,没有任何行动。别人在忙着四处求职,而她却为了维持生活,奔波于郑州各大高校去卖信封邮票、太阳伞等,可是几个月下来,暑假到了,学生放假,她也失去了生活来源,挣的钱根本不够在郑州的开支。于是小丽鼓足勇气开始奔波于郑州各大人才市场。可是夹在拥挤的人流中,没有一个企业愿意多看一眼一个拄着双拐的毕业生,后来她干脆主动与人家打招呼,投简历。礼貌一些的用人单位说你回去等通知吧,有的用人单位干脆说:你不行!我们不要残疾人!其实,每次投简历前,小丽都了解到那些单位有适合她的岗位。有一次她和同学一起在一个招聘点前看公司简介,对方直接把手中的资料递给了她的同学,还详细地讲解公司条件,根本无视她的存在。屈辱、自尊、无奈……所有一切就在那一刻随泪水一起倾泻而出。

在经历了职场择业的失败之后,小丽又从郑州小商品城进了一堆小饰品开始摆地摊,但是她的地摊常常被城管执法人员没收。于是她又开始打游击,哪儿不严去哪儿,一天能换几个地方,一个月下来,事实证明这样的做法是不可行的,占道经营不合法,打游击卖东西根本挣不到钱。她意识到这也不是她想要的生活,她要重新寻找能够发挥自己特长和优势的职业,于是她找到了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听了小丽的介绍,我们感到她学的专业目前在郑州就业岗位很少,但发现她勤奋好学,计算机操作熟练,于是就把她推荐到某公司去做财务人员,但公司老总拒绝录用她,理由是小丽双下肢残疾,行动不便,会影响到工作。我们又找到用人单位,耐心地做工作:“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每个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接纳残疾人就业是现代文明和社会主义平等、博爱观的体现。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并不会损害企业形象,相反还会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而且单位安置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还可以免缴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小丽虽然下肢残疾,但并不影响其脑力、手部功能的发挥,残疾女青年能静下心来安心工作,更能提高工作效率。”老总最终决定录用小丽。小丽上班后深知工作的来之不易,工作十分卖力,早去晚归,脏活累活抢着干,下雨天跑银行、去税务局,深得老总赏识,出资让她去学会计专业知识,但公司财务主管对她百般刁难,最终小丽感到忍无可忍,几个月后愤然辞职。现在小丽一边准备考会计师证,一边继续求职。

 

点评:

研究表明,“求职自信心”和“社会支持程度”这两个因素对残疾人的就业结果影响很大。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落实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存在推诿现象,主要表现:一是强调客观原因,不愿安置;二是对残疾人的工作能力表示怀疑;三是用工不规范,不签订劳动合同;四是扶残助残意识淡薄,对残疾人有一定的偏见。小丽的求职受挫,以及她在工作单位受到的刁难,一定程度上就是这种偏见的体现。

促进残疾人就业,使每一个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都实现就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对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依法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二是鼓励残疾人要有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敢于在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实现自我价值;三是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成功的典型,营造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氛围;四是要以特殊的工作手段为特殊的就业对象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作者系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来源:中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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