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强迫残疾儿童乞讨案 4人被起诉
2007-04-04
 

  四成年人四年来以租赁、购买、收养等方式找来三童做摇钱树,讨钱不够便打骂

  昨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强迫乞讨罪”将宫某兰等四名被告起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据悉,这是该院受理的首宗强迫残疾儿童乞讨案。

  据检方介绍,经审查,自2002年起,被告人宫某兰、王某臣夫妇以“年租金”2000余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租下一名男性残疾儿童小雷(化名),使用打骂、不给饭吃等手段强迫小雷乞讨。在2002年至2006年的四年间,宫某兰、王某臣通常在下午5时许,将小雷带至福田区的水围、沙嘴、新洲村等地向过往行人乞讨,并在附近看守,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才将小雷带回租住地并拿走他乞讨全部所得。

  检方表示,人们的同情施舍使小雷成为宫某兰夫妇的摇钱树,即使“年租金”上涨到4000元,宫某兰夫妇仍然有利可图,不愿放弃“租赁”小雷。而与此同时夫妇二人又开始积极物色更多的“摇钱树”。

  2005年6月,宫某兰与被告人王某林(其子)在被告人宫某备的介绍下,以人民币2000元买下一名女性残疾儿童小兰(化名)并将其带至深圳。从此夫妇两人便分别带着两名残疾儿童早出晚归进行乞讨,残疾儿童如果乞讨所得较少,就会被宫某兰夫妇打骂。

  2006年6月,被告人宫某备带着其“收养”的女性残疾儿童小翠(化名)来到深圳,与被告人王某臣、宫某兰夫妇共同租住沙尾某出租屋,通过打骂等手段强迫小翠乞讨并占有乞讨全部所得。

  2006年8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沙尾某出租屋先后将被告人宫某兰、王某臣、宫某备、王某林等四人抓获并解救了三名残疾儿童。

  福田检察院有关人士介绍:2006年6月2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残疾儿童本应受到更多呵护和关爱,利用他们的身体残缺和年幼无助来赚钱,不仅为法不容,更应受到道德和良知的谴责。

  ■相关法规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调查

  童尸案后鲜见残疾乞讨儿童

  今年春节期间,罗湖区发现一名被丢弃在垃圾堆的男童尸体。警方发现,遇难男童的左手被截肢,睾丸被摘除。众多读者怀疑幕后黑手操控残疾儿童乞讨,致使孩子不幸丧命。3月11日报道出街后,连日来记者数次选择白天和夜晚两个时段来到华强北、东门一带探访,发现已难觅其踪影。而在此前,街头两三步就可见各类残疾儿童乞讨的身影。

  对于这一反差巨大的变化,在东门商业圈,此处的多名清洁工坦承,本报关于三龄男童怀疑被用于犯罪分子操控乞讨而致死的报道出街后,当天此处的残疾乞讨儿童一个都没露面。对于个中原因,一名李姓清洁工透露,其实这些乞讨小孩多是被人操纵的。几年来,他经常目睹这样一幕:大清早,一辆货车将这些小孩送来,相隔不远放下一个,分布在不同地段开始乞讨。到了中午,有人给他们送来午饭。到了晚上10时左右,早上开来的那辆货车又出现了,小孩们被接回去,一天的乞讨结束。

  在这名清洁工看来,没有哪个父母会忍心把自己的残疾子女丢在街头任风吹雨打,且作为乞讨工具。“但即便路人明明知道乞讨小孩背后是有人控制的,但出于同情,或者为了摆脱他们抱住你腿无休止的纠缠,就随便抛下一点零钱。”

  最近几天,记者再次来到东门步行街,残疾儿童乞讨再次浮出水面。其中或有成人陪同,或孤单一人艰难乞讨。对于他们所说的求助情况,真假难辨。其中一位抱着脑瘫女婴乞讨的中年男子没有携带任何证件,仅有一些为孩子看病的病历。他表示,他本身也是残疾人,在东门乞讨数年,每月可得八九百元,能勉强生活,但无钱为“女儿”治病。“他在这里乞讨了四五年了。”一旁商铺的店主称,不知道他说的是真的还是假的。有人出于同情,给点吃的或买点水送给他。

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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