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从1994年起,对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规定,对于没有达到要求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一些企业为了逃避雇佣残疾职工,且又想“偷逃”残保金,就往往采取“买”残疾证、“租用”残疾员工等措施,网上就曾出现过一张残疾证过叫卖数千元的现象。(3月21日《新京报》)残疾证本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凭证,但如今却成了一些企业竞相争夺的“紧俏商品”,其中的原因不可不察。
首先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政府关爱残疾人的一项民生措施,旨在鼓励引导企业拿出一定的合适岗位,使残疾人在实际工作中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社会财富,和健全的社会成员一样获得工作的权利。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乃是其中的一项配套措施。因此,无论是安置残疾人就业,还是缴纳保障基金,都是企业应当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也是相关法律的要求。不正常安排残疾人就业且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来逃避政策的处罚,这是典型的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
其次是相关部门审核查处不力。“买”残疾证、“租用”残疾员工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关键还在于这些行为能得到相关检查部门的“认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检查部门往往“只认证,不认人”,这是一种典型的懒政行为。其实,要想查明企业是不是真的安置了残疾人就业,十分简单,深入调查或暗访几次往往就清楚了。此外,一些检查部门在查处企业弄虚作假行为上力度不够,也间接纵容了企业的弄虚作假行为。
再次,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使用不公开、不透明也导致了这一现象的发生。残保金是专款专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残保金到底收了多少,都用到了哪些方面,往往不透明,甚至在一些地方都出现了残保金被挪用的现象。残保金的不公开不透明,一方面挫伤了企业缴纳残保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使一些残疾人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政策保障。当企业有所求,残疾人也想让残疾证“发挥”作用、产生效用时,“买”残疾证、“租用”残疾员工的现象自然也就发生了。
当前,要彻底消除这一不正常现象,让这一关照残疾人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除了强调企业要勇于承担起社会责任之外,更重要的是一些相关部门应改变工作方式,严把审查审核关,加大查处企业弄虚作假的力度,增强残保金的公开透明度。如此,才能还残疾证以本来的面目,残疾人的权益也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