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天生少只手掌 家属向医院索赔32万(图)
2007-03-23
  
  “好造孽啊,孩子生下来就没有手!”昨日下午2时许,一位太婆抱着一岁大的外孙子李乐(化名)向人们哭诉。与此同时,在法庭内,李乐的父母正在与医院方对簿公堂。结婚3年,杨女士好不容易怀孕后,先后去彭州市妇幼保健院作了3次B超检查。没想到的是,在医院一再声称“发育正常”的胎儿,生下来却先天性没有左手掌。为此,杨女士以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剥夺了她优生权为由,将医院推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昨日下午,彭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案例回放

  在法庭上,杨女士夫妇及其代理人诉称,2005年8月4日,杨女士在怀孕后第3个月到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加上黑白B超、彩超在内,杨女士一共在该医院做了6次产前检查,均得出“胎儿发育正常”的结论。

  在产前检查中,医生推算,2006年2月17日是杨女士的预产期。然而,去年2月21日,杨女士依然没有预产迹象。她改到彭州第二人民医院复查。该院医生发现,杨女士预产期应该是1月24日。医生当即决定为她作剖腹术,杨女士产下一名男婴,但孩子没有左手掌。

  杨女士夫妻及代理律师认为,产前检查是诊断胎儿体表正常的重要手段,彭州妇幼保健院既然6次为杨女士做产前检查,却未发现胎儿有先天性残疾现象,剥夺了孕妇对妊娠的终止权。代理律师诉请法院,要医院承担对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假肢费等共计32万余元。

  ○双方观点

  医院称B超检查并无不当

  杨女士夫妻及代理律师认为,产前检查是诊断胎儿体表正常的重要手段,彭州妇幼保健院既然6次为杨女士做产前检查,却未发现胎儿有先天性残疾现象,剥夺了孕妇对妊娠的终止权。代理律师诉请法院,要医院承担对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假肢费等共计32万元。

  杨女士夫妻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超声医学分册》及“B”超检测的相关规定,对妊娠期20周左右的胎儿就可以进行“B”超检查,其检查的目的就在于排除畸形胎儿,这个时期羊水相对较多,胎儿在宫内有较大的活动空间,能清晰地看到胎儿的各个器官,尤其是胎儿的四肢。正由于彭州妇幼保健院马虎胎检,一次次得出“胎儿正常”的结论,误导杨女士产下畸形儿。

  对此,医院方认为,医院现有的仪器设备,仅能对胎儿的长骨进行检查,观察到诸如婴儿手臂、大腿等较明显部位,无法观察到婴儿手掌这么细微部位。况且,若胎儿肢体处于子宫内背部时,B超就无法显示出这些部分的发育情况。另外,医院胎检过程规范,医生并无主观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告知义务成了争论的焦点

  在法庭上,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成了双方争辩的焦点。由于彩超检查具有一定局限性,它只能观察到婴儿正面部位,如果乐乐的左手掌处在子宫的背部,彩超就无法将其左手掌反映出来。但是,医生应把没能观察到的部位,告知孕妇和家人,让其选择是否终止妊娠。

  据悉,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院请求省医学会医疗鉴定,但由于不属医疗鉴定范畴,省医学会最终没有受理。

  ○律师说法

  昨日下午,本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两位律师,他们分别对此案发表了不同看法: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牛建国:即使医院受条件限制,对胎儿残疾情况无法查出,也应把B超中不能确定的因素告知杨女士,让其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断。医院在检查中虽无过错,但由于未尽告知义务,就该对这一行为负责。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李长珍:胎检依然受科学技术限制,胎儿的肢体不可能通过B超全面展示出来,必然存在胎检“真空”部位。既然医院在检查中无过错,医生操作正确就无赔偿义务。但由于李乐的残疾给杨女士及家人带来伤害,医院可酌情予以一定补偿。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郑重声明】公益中国刊载此文章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公益中国同意并注明出处。本网站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发信至 [公益中国服务中心邮箱]。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项目推荐
春蕾计划:她们想上学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她创业计划项目
薪火同行国际助学计划
e万行动(孤儿助养)
2021“暖巢行动”公益项目扬帆起航
2020年百人百城助学项目第二期
壹基金温暖包
小善大爱免费午餐
关爱困境老人
爱心包裹项目
贫困白内障的光明
先心儿童的“心”声
困境儿童关怀
关怀贫困母亲
企业邮箱 |  隐私保护 |  客户反馈 |  广告合作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网站地图
© Copyright 2005-2015 Mass Media Corporation
京ICP备1702984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421号
版权所有:公益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