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将配“尚方宝剑”
2007-03-16

  从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日前我国首次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条例》,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新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招残疾人职工应签合同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残疾人职工比例应达25%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残疾人创业享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稿源: 北方网—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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