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凭啥不能做教师?
2007-03-09

2007年03月09日  来源:华商报    论坛  博客 
 
  ■蒋毅
  经过重新修订,《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日前公布,规定“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此外,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也不合格。(3月8日《新快报》)

    虽然《教师法》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例》对教师资格仅仅就职业精神和职业能力做出了规定,但同时一个名为《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却是各省自定标准,歧视也就由此而来。而此次广东省的“体检标准”无疑将这种“歧视”最大化。

    按照广东省教师“体检标准”,笔者不由感慨,作为感动中国的乡村残疾教师陆永康幸亏生在贵州、工作在贵州。因为58岁的陆永康在他出生仅9个月时,因小儿麻痹症导致双腿膝盖以下肌肉萎缩,别人学走,他学跪。20岁那年,他成为一名小学民办教师,从此开始漫长的跪着教书的生涯。这样一个“先天肢体残缺”人如何能在广东从教呢?

    残疾人能否做教师?笔者认为这完全是没有问题的。在大连市,拥有残疾人教师数十人,其中既有东北财经大学的博士生导师张先治,也有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杨明,难道说他们都不符合“教师资格”吗?至于广东省教师“体检标准”关于面容一项的规定,笔者认为不仅过于苛刻,也有违《残疾人保护法》。

    或许有人要为其辩解,教师有形象问题,这些面部有残疾以及肢体残缺的人,无论从什么角度而言,都不算是“完人”,他们从事教师职业很容易导致学生的不良心理发展。这样的理论成立吗?是不是学生就永远见不得“残疾人”,学生就永远见不得“丑人”呢?难道说营造出一个“美人”教师队伍,就可以净化学生的“审美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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