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关注农村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
2007-03-09

2007-03-09   人民网 王建伦

  2006年1月1日起,《农业税条例》正式废止,农业税的取消使让广大农民受益。但是,王建伦委员在调研中却发现,武汉市的农村健全人在获得农业税减免后,再加上政府的生产性补贴,年平均收入可以增加400多元。而黄冈市在取消农业税后,残疾人与健全人相比,人均收入相对减少400到500元。农村残疾人并没有从取消农业税中受益,相反,许多优惠政策伴随着农业税的取消而没有了。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问题的出现?

  王委员了解到,执行农业税时,各地政府普遍出台减免残疾人农业税费的相关规定,按照残疾程度的不同,分别予以减免农业税的100%、50%、30%。农村残疾人还普遍享受“三提五统”减免,积累工、义务工、水利工等劳务和替代费减免等。而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和健全人都不用缴纳农业税,导致农村针对残疾人最主要的优惠措施都没有了。

  各地普遍反映,针对这个问题,国家没有出台专门优惠残疾人的政策。少数地方尽管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优惠内容太少,力度太小,不能充分弥补农业税取消后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收入差距。

  为解决此问题,王委员建议:――针对农业税取消后农村残疾人收入实际减少的问题,国家应当制定专门的统一扶助政策,按照农村残疾人的残疾程度给予定额补助,经费来源应当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全面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继续加大“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资金投入,并鼓励和号召社会力量参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提高低保金标准,并对残疾人有制度性的照顾和政策上的倾斜。社会救助制度应当实施分类救助的原则,针对残疾人专门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和救助措施。――有子女但子女系未成年人、有父母但父母无经济来源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应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于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农村残疾人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应能最大程度地促进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其生存状况之差是我们很多人无法想象的。面对残疾人在生活、住房方面最为基本的需求,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政府、我们每一个健全的人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王委员在发言中呼吁给予残疾人更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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