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日前看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位老人因中风被送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其子女雇用了一名护工照顾老人。4天后,院方通知家人说,经过检测,老人可能携带有艾滋病病毒,但最终结果要等防疫部门复检之后。老人被检出是疑似艾滋病病人后,护工都被吓跑了。老人的子女投诉医院不该泄露患者的隐私,而医生们却认为有必要将实情告知家属,也应该让护工知道实情,从而在护理中加强防范,杜绝被传染的可能。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隐私权呢?正如每个公民都享有人格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也不例外,我国法律尤其对艾滋病病人人格权中的隐私利益加以保护。
尽管我国立法迄今为止虽然未直接在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但在名誉权中已包含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如《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家属的个人信息等,都是在以法律的形式重点保护这一特殊群体的隐私权。
所以,医务人员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没有得到患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艾滋病感染者或患者的任何信息都不能泄露,就像本文开头所述的案例,不仅容易对患者治疗产生不利影响,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际上,医务人员最有可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条例》出台前,这种情况常使医生感到“两难”:如实告知其家属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减少被感染的几率;而泄露患者的隐私,医生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对这些问题,《条例》做了明确的规定,医务人员完全可以以此来处理有关的问题。
首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须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其次,医疗机构应将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三,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政府及卫生部门应组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遵守防护原则,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但对流行病学调查情况,未经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不得公开与个人具体身份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四,媒体对防治艾滋病应进行正面宣传和引导。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对艾滋病感染者或患者进行采访和报道,都应该采取隐去其头像、姓名和住址等方式,这不仅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对他们的一种尊重。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帮助,改善他们受歧视的状况,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除政府、医疗卫生机构、新闻媒体等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外,也需要社会各方依法为他们创造公平、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国医院协会维权部郑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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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九条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转自: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