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不良教科书?一波三折有纠纷
2006-09-13

是否不良教科书?

一波三折有纠纷

丘建东自述

2006912

一、起诉,这一件事终于做出去了!

丘建东早年毕业于福建省龙岩师专中文系,后一直在法律界工作,一直勤于思考,自称为仰望星空的思想者,笔名酱缸、孟境。为了工作需要,为了取得本科文凭,他又成了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学系2002年春级专升本的学生。他目光锐利,在开学式上,一眼就看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这本书。二十几年前,他就学习过这本书了。想不到今又重逢。他下意识地翻开目录,全书列为八章,其中第六章第四节“社会的意识形态结构”,宗教的论述——尽管有文化传播、安定社会等作用,但本质上是麻醉劳动人民的精神鸦片——丘建东心头掠过一丝不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结束,改革开放都二十几年了,这种说法还不变化吗?丘建东作为公益诉讼的创始人和孜孜不倦的坚持者,付之一诉的念头在心中也就产生了。但是付之实施现在不行,得等到毕业之后。

2004年秋季912日,川大毕业生丘建东一纸诉状从福建省龙岩市寄向了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这是一场民事侵权诉讼。三条诉请是典型的民事诉请:1、判令被告对教科书不当内容进行书面更正,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2、原告因受被告所授课之教科书中不当著述而遭受精神损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元;3、判令被告赔礼道歉。以特快专递寄出了诉状,丘建东觉得一件事终于做出去了!

这件事在心中积压了二十几年。

武侯区位于成都市城区南部,是三国诸葛亮武侯祠所在地,也是丘建东的母校著名学府川大所在地。该区人民法院对丘建东所诉作出回应的法律文书寄来了。

2004)武侯立民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2004928日本院收到你诉川大侵权纠纷的起诉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丘建东对此并不以为悲。他自我安慰:你要知道你诉了一个标的物乃是一部久负盛名的教科书,你认为他不良教科书侵权,侵了你的宗教自由权利,人家人民法院有一个回应就很不错的啦!

按照《民事诉讼法》二审程序,20041013日,丘建东提笔疾写上诉书。他的上诉请求是:请求二审法院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负重望,撤消一审法院武侯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裁定书,指令该院立案审理,或者直接受理,提为一审。在此次二审中,川大宪法学教授周伟应邀担任丘建东的委托代理人。

200411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寄来了。这次文号是(2004)成立民终字第40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丘建东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关于不立案的理由,这次中院裁定与区法院裁定的提法不太一样,但未能阐述为何认定“丘建东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二、另走一条路,行政复议到教育部。

丘建东与他的法律同行们认真地讨论四川法官的做法。大家认为,丘建东诉川大,这是一个学生与国立大学之间的争斗与纠纷。这纠纷并非颁发学位之争,也不是纪律处分之争,而是意识形态之争。由于当代法制意识环境的宽松与宽容,经过民事之诉的挫折,丘建东不减热情。因为要引用现有的法律框架,他便从行政复议法的渠道进行。复议人丘建东,被复议人是川大,复议书的受理机关是教育部,部长是海外留学归来的周济。

宗教本质上是“麻醉劳动人民的精神鸦片”,这不就是从政治的角度否定宗教的存在意义吗?国家宪法第36条言之凿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丘建东在民事诉状这样说,母校川大“被告作为大学教育机构,出于职务行为,教科书由其指定,本应传播先进文化,但对教科书中的侵犯人权的内容疏于审核,对广大网教学员造成不良影响,学生中造成思想混乱,并产生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后果”。现在,因进行行政复议,便这样说:“被复议申请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4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出于职务行为,教科书由其选定指定,这种行为并非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也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教科书中侵犯宪法人权的内容已对广大网教学员造成不良影响,学生中造成思想混乱。故教科书中关于宗教的观点有违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本义,可归结为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

200516日,北京中南海,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来文。

简洁的来文彻底否定了丘建东的复议请求。教复字[2004]18号来文:“申请人对四川大学指定《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课程教科书一事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高等院校选择本校所开设课程教科书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复议的情形”。

 丘建东有点纳闷:北京大学一学生为学校对其不颁发博士学位诉母校,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了此案。颁发学位系行政行为定性,校方指定教科书焉能不是?

三、行政诉讼吧!教育部成了被告。

丘建东虽然不是身处大城市,他身处的城市距厦门100多公里,但他深感自己处于一个深刻变革的时代,他思想适度超前也脚踏实地,他清楚地自己问自己:

教育部不受理丘建东的行政复议请求,诉到法院就能指望法院对教育部来一个“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吗?现阶段人民法院的职能依照其“人民法院组织法”并不具备“宪法法院”的性质,法院对许多牵扯到基本制度的纠纷显得底气不足。尽管如此,丘建东还是要做一次尝试。因为他认为,他不做是他个人的失职;法院不做,他是无力挽回的。

于是,2005112日,丘建东把行政诉状寄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是教育部,第三人是川大。之所以寄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收,乃是因为教育部位于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地理位置上受辖于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国家举办(国立)的高等学校是国家公益事业单位和国家公共设施,其设立的根据和目的是实现国家的教育行政职责。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四川大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4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出于职务行为,教科书由其指定选定,这种行为并非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且是具体行政行为,并非高校不受干涉的行政管理自主权,而是这种行政管理自主权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应可纳入行政复议程序,也应该纳入因起诉而进入司法审查程序。

被告经行政复议程序已知四川大学的违法行为而不履行其监督之法定职责。从而也与四川大学一样构成侵犯教育者合法权益。

特此专递寄出去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回文。

王怡有评论文《中国教科书五十几年第一案》

丘建东有诗一首:

致我的母校川大

母校, 我被你网教了二年半

毕业了, 回你一封起诉书

法院的人轻轻说,不予受理

教科书的封皮依旧完好。

 

 请查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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