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已失业半年多、惊恐之中杀死了“爱情结晶”的“北漂恋人”;
一位妻子癫狂、女儿脑瘫,在盗窃高压电缆时被击致残的家庭支柱;
一位不堪虐待,对忤逆养子下了“重锤”的中年男人;
一位离婚未离家,向病榻上不领情的公公下了“杀手”的前儿媳妇……
他们有个共同的名字:刑事犯罪被告人!
这些原本贫弱善良、生活在你我他中间的普通人,虽踏破法律之规落入“罪人”之列,却越来越被公众、舆论、法律所宽容——来自受害人一方的宽恕,尤为撼动人心!
被压力扭曲的“顶梁柱”
本刊记者/胡庆波 通讯员/何照新
2006年12月6日,对34岁的孟祥明来说,注定是个不平凡的日子。
他做了最坏的打算。提前一天,从左邻右舍凑钱买了一桶10斤重的食用油,看着前两天大队刚送来的一袋米和一袋子白面,他放心了——如果……这些够76岁老母亲、精神有恙的妻子和4岁的病残女儿维持一段时间了。
在母亲和妻子留恋的目光中,这位逃亡8年的抢劫犯罪嫌疑人只身离开了位于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镇张官营村的家,前往北京接受法院无法预知的审判。
“我真没想到,自己那天还能回家!”孟祥明后来对记者说。
法庭上的一声叹息
2006年12月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孟祥明局促地坐在被告席上,东张西望地审视着这个令他敬畏甚至在噩梦中不知来过多少次的地方。一件绿色军用棉大衣,恣意地躺在他身旁的椅子上。
他是个残疾被告人。他那只剩半截的伤残右臂藏在外衣内,受伤的左臂“支”出体外,缠着绷带,残缺不全的手指分外显眼。
孟祥明手臂的伤残与他的犯罪有关。2006年3月,在盗窃电线时,他的双臂不慎被电击而伤残。也正是这次侥幸心理引发的盗窃行为,使他8年前参与的抢劫案浮出水面——
1998年1月27日凌晨,孟祥明与杨爱军等4人驾驶两辆农用三轮车,携带铁梯、绳子、木棍等作案工具,在首钢矿业公司技术供应处钢材库,盗窃了26根槽钢,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430元。在转移赃物的过程中,他们被民警发现。为抗拒抓捕,孟祥明等人当场用暴力手段将前来抓捕的一名民警打伤。
之后,孟祥明开始了长达8年的逃亡生涯。
前妻因此在气愤之中改嫁他人。最初,他惶恐不安,逃亡在河北省唐山市,朝不保夕地做些建筑工地的活儿,每当看到穿着制服的警察,他都会忐忑不安,慌乱地躲开他们的视线。
后来,孟祥明遇到了做服装生意的现在的妻子,两人很快组建了一个新的家庭。这时的孟祥明,心里觉得踏实多了。
躲过了风头之后,他带着新婚妻子回了老家。本来觉得该安稳些了,谁曾料想,妻子大脑受到了刺激,竟然得了精神病。随后,不到2岁的女儿被查出患了脑炎,原本岌岌可危的家雪上加霜。
孩子生病以来,孟祥明感觉自己一直受到两股力量持续的、无间歇的撕扯。一股力量是8年前自己已经犯下的罪行,悔恨中的他深知逃亡中的自己一定不能再错了;而另一股力量是家庭的沉重负担,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必须支撑起这个家……
2006年3月14日清晨,在妻子病情发作谩骂他无能的当天,抱着侥幸心理的孟祥明把双手伸向了可以“换”点钱回家的电线。但把“第三只手”伸向电线的一霎那,电流剧烈的力量“打”得他全身猛烈抽搐。两种力量的撕扯骤然停止,他意识到:完了!
孟祥明此举不仅遭受严重电击,而且触犯了刑律。他马上被当地警方抓获(后因他交代了8年前的抢劫案,被移送北京司法机关处理)。
事发不久,他的父亲含恨离开了人世。
审判现场。“当你实施这两次违法行为时,是否考虑到会导致什么后果?” 审判长吕志杰法官厉声问道。
孟祥明低垂着头,难以作答,肃静的法庭内传出他一声悠长而沉重的叹息声。
这一声叹息,承载着太多的内容……
由于孟祥明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对案情供认不讳,启用简易程序的庭审进展十分顺畅。不到一个小时,案件便审理终结。
最终,法院当庭做出判决:被告人孟祥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槌“砰”的一声落下后,孟祥明半天没有缓过神来。
隔了几秒钟,孟祥明猛然起身向前,含着眼泪向法官连鞠了三个躬,边鞠躬边连声说“谢谢”。
“我可以回家了,我不用坐牢了,我的家保住了!”庭审结束后,孟祥明兴奋地对记者说。
在随后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他发下誓言:“我以后就是要饭,也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了!”
家里的顶梁柱
“他要不是遇到了迈不过去的坎儿,也不会走上这一步。”孟祥明所在的张官营村党委副书记朱洪喜拍着胸脯对记者说:“我是看着这孩子长大的,他在村里从来没有小偷小摸的行为,品质很好。”
如果说第一次盗窃(后转化为抢劫)是一时糊涂,那么到底又是什么促使孟祥明8年后再次以身试法?
带着这一疑问,追踪着孟祥明回家的脚步,2006年12月13日,本刊记者来到张官营村,走访了他的家庭、邻居和村干部。采访过后,记者终于了解到孟祥明法庭上的那声叹息里,原来杂糅着太多的苦涩、无奈与辛酸。
孟祥明现在的妻子婚后不久大脑受过刺激,得了精神病。“她心眼特别小”,孟祥明在庭审后接受采访时这样告诉记者。
那天,孟妻始终没有搞清楚记者的身份,只是在喋喋不休地说孟祥明一家怎么欺负她了,并指着自己身上有些油黑的红色棉袄说:“他从来不给我买新衣服,这还是我结婚时候的呢。”说着,左嘴角边泛起一小堆白色的唾沫,情绪非常激动。
“现在都会说人话了呢!”记者回头一看,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太太掀起门帘走了进来。她是孟家的邻居,经常过来串门。老太太告诉记者,孟的妻子前些年精神病更加严重,现在好多了。孟对父母非常孝顺,如果妻子和父母发生什么不快,自然是要说妻子的了。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孟家的经济状况一直不好。
由于当地土地沙化严重,被退耕还林。按照规定,他家只能分到一亩土地,这一亩土地被退耕还林后的收入是每年160元的补助。
孟出去打工每月赚的几百块钱本来还能维持一家三口的生计,但是和孟同住的父亲患有脑血栓瘫痪在床多年,他还有一位76岁的老母亲需要供养。
当大多数城市的父母在为自己的宝宝选择什么品牌的奶粉而举棋不定时,他们断然不会想到,在河北省一个小村庄里,一个名叫佳晴的4岁女孩已经两年多没有喝过奶粉了,小小的她似乎早已忘记了牛奶的芳香。孟家墙壁一角堆满了方便面的空箱子,不到5毛钱一包的方便面成了这个小女孩每天的“营养品”和“奢侈品”。
佳晴是孟祥明的女儿。两前年,年仅2岁的她得了脑炎,手术的过程中又欠了很多外债。孩子一天天长大,至今还不会走路,除了喊“爸、妈”外什么也不会说。面对记者随手掏出的一把“大白兔”奶糖,别的同龄孩子一定会兴高采烈地扑上去,而佳晴只是呆呆地看着,因为不认识这种美味,她看糖果的眼神一如看记者一样,陌生而木然。
12月的北方,寒风凛凛,连村头路边的杨树都在瑟瑟发抖。就是这样的一家人,住在室内外温差不到5摄氏度的摇摇欲坠的土坯房中。
宽容贫弱罪人
“孟祥明案”的审判长吕志杰法官向记者表示,“缓刑”的判决,是针对孟祥明的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以及可能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作出的。
令孟祥明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为了节省他的住宿费用,让他当天能够赶上长途汽车回家,合议庭在宣判后,审判长顾不上休息立即对判决书进行校对、打印,使判决书在当天中午就到了他的手里。而且,在吕法官的安排下,孟祥明还在法院吃了一顿免费午餐。
吕法官介绍说,自1997年3月14日《刑法》修改及1996年3月17日《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法律比之前更充分地体现了人文关怀。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每位法官都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告人给予帮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并没有抛弃他们,只要迷途知返,痛改前非,他们就会得到尊重。像孟祥明这样贫弱的罪人,更是非常需要这种人文关怀。
孟祥明吃过午饭后,手里攥着判决书,于12点多钟轻松地走出了法院大门。
他辗转到四惠,赶上了下午从北京发往迁安的的长途汽车,当天晚上七八点钟回到村子里。当时,他的母亲正拄着拐棍站在门口,妻子在炕边呆呆地坐着。看到孟走进来,两个女人一脸的惊讶。
第二天早上6点,孟祥明起床吃了碗热面汤。就用仅剩的伤残左手,颤颤巍巍地扶着自行车把,迎着寒风骑上20来里的路程到迁安市里,开始了捡垃圾的生活。
记者去他家采访的当天,未能见到孟祥明本人。“他一大早就去市里捡垃圾去了。”和孟祥明一起长大的邻居孟令秋告诉记者,“他一般傍晚时随便找个垃圾收集站将垃圾卖掉,赶在天黑之前回家。情况好一点一天赚个十五六块,不好也能赚个三五块钱。他现在残疾了,手脚不得力,尤其刮风时,只能下来推着车走,昨晚我看见他那手指都化脓了……”
“他出了这事,全村人都气恨(当地方言,恨铁不成钢之意)他。一个大小伙子,整点啥不好,非得干那违法犯罪的事。不过他也太可怜了,大家自发地三五十块地帮他一把,赊小卖部的方便面的钱不用还了,每月的电费村里给付了,前两天村里还给他家里送去了一袋米和一袋面。”孟令秋一边叹气一边说,“要是一般人,早就给压垮了,可这小子刚强。前几天,他非得把借我的100元钱还给我。”
“我觉得最开心的事情就是天天能见到我的小闺女。”问及“缓刑”回家后的感受,孟祥明的脸上泛起了一丝幸福的笑容,“可是我觉得很内疚,我没有能力让她健健康康地活着!”
“那你打算一直这样捡(垃圾)下去吗?”面对记者的提问,孟祥明沉默良久。
记者手记:
孟祥明就像一根顶梁柱,在太多太重的压力下,突然间扭曲——一时的“头脑发热”步入了歧途。
虽然曾经两次犯罪,在我看来,孟祥明还是个勇敢的人。
面对贫困家庭的压力——去世不久的脑血栓父亲、76岁的老母、精神病的妻子、4岁的脑炎后遗症女儿……只有小学文化的他一直未曾逃避。
我发自内心希望,获得法律宽恕的孟祥明,今后一路走好。
受惠于法律的当事人(一)
老父锤杀养子
2006年6月27日,“没动过养子一个手指头”的老父突然用铁锤杀死了25岁的养子。而一封全体村民要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联名信更让人备感蹊跷。
1982年,婚后无子的邓寿田抱养了一个婴儿,取名邓子军。邓子军小时候是个好孩子,但上了初中后就管不住了,说脏话,砸东西,甚至用棍子殴打养父。邓寿田养的三只看家狗也被邓子军一一毒死了。
年初,不堪忍受的邓寿田和老伴到法院与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法院判令邓子军3个月内从老人家里搬走。事发当天正是3个月的最后期限。当日凌晨3点多,邓子军砸开家门边洗脸边威胁道:“我出去的时候就是你们的末日。”
邓寿田备感恐惧:“我们两口子把他养这么大,再让他给害了怎么办?”思前想后,一股冲动让他做出了疯狂的举动。
2006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寿田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家庭的喜与悲,老人的苦与泪,人性的得与失,法律的威与严,道德的思与辨,这11年,汇聚了多少悲情与悯怀,又承载了多少无奈与反思。
父亲实施的“安乐死”
2006年1月13日,51岁的王廷和亲手掐死了他的小女儿,而这竟是女儿主动提出的要求。
小女儿叫王琼,在2005年6月23日夜,与色魔搏斗中不幸从五楼坠下,虽然捡回了命,但高位截瘫并发症——严重肺内感染、泌尿感染、褥疮等疾病进一步恶化。她一度藏起家里的水果刀以便轻生,但当被伤病折磨得痛不欲生时,她绝望了:自己连自杀的力气都没有。她只有求助于自己的父亲。
王廷和,51岁,2000年因车祸而买断工龄下岗,后因经济拮据到油田打工,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支柱。法庭上,当辩护律师问他:“当时你难道没有其他选择吗?”王廷和回答:“债已经借了15万元,沈铁鑫(致王琼坠楼者)家又不赔钱,女儿生不如死,当时我没有别的出路了……”
在“成全”女儿的时候,他把枕巾垫在女儿的脖子上,再用手去掐。检察官问他这样做的原因,他在法庭上哭了:“女儿的脖子动过手术才几个月,我怕掐疼她,所以要垫毛巾。我只想她离开的时候没有痛苦。”
庭审当日,居委会以及500名邻居、老乡、亲戚向法院投书,请求从轻发落王廷和。检察官也向法庭表示,希望王廷和能被依法轻判,以获重生。
半个小时的合议后,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当庭宣判,王廷和犯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执行。这个判决比辩护律师希望的判决还要轻。
人性化的判决让我们感到欣慰,但“安乐死”的争论又在耳边响起,被害人救护制度的缺失更让我们陷入深深的思考。
整理/李连宇
孩子,我愿用生命换回你
本刊记者/杜智娜
“杀死了一条人命。我觉得判得很轻了。”勒死自己刚出生的儿子的年轻父亲说。
2006年12月7日,亲手杀死亲生儿子的王迪、孙威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接受宣判。法庭考虑到他们杀死刚出生的孩子,情节较轻,且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给予从轻处罚,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他们勒死了初生的儿子
“我怕小孩哭出的声音会吵到邻居,赶快捂住小孩的鼻子和嘴巴。我见小孩不哭了就松开手,刚一松开,小孩就哭了一声,我又赶紧捂住他的嘴。我让王迪找根绳子,勒住小孩的脖子。”听到公诉人宣读自己的供述,孙威深深地低下了头。
孙威不愿意再提起那段经历。面对记者们的种种提问,她只说了一句:“如果我有权利,我不回答你们任何问题。”之后,她始终保持沉默,把头扭向一边。然而,王迪的回答让她再次回忆起半年前在海淀区马连洼的出租房内发生的那一幕。
2006年4月初的一天,王迪已经记不清是星期几了,其实对于王迪和孙威来说,也无所谓星期几了,因为他们已经失业半年多了。那天,他们吃完午饭已经是下午,两人像往常一样准备睡午觉。突然,孙威感觉肚子有点疼,她没有意识到这是孩子出生前的征兆,而王迪也没有放在心上。“她怀孕前也时常肚子疼,所以当时我并没有在意,躺在一边睡着了。”他说。
不知道过了多久,熟睡中的王迪被孙威推醒了。他起身后被眼前的一切吓呆了:床上、被子上、孙威的身上到处是血,还有一个脐带都没有断开的浑身是血的婴儿。在孙威的催促下,王迪手忙脚乱地拿来水果刀,切断了脐带。
已经被吓懵的王迪眼看着孙威用手捂住了孩子的鼻子和嘴,却没有阻止。
“我见小孩不哭了就松开手,刚一松开,小孩就哭了一声,我又赶紧捂住他的嘴。我让王迪找根绳子,勒住小孩的脖子。王迪让我勒,我说我现在没劲儿,于是,王迪勒住小孩的脖子,后来把小孩子勒死了。”孙威在向检察机关交待经过时说道。
“我动手的时候犹豫过,觉得害怕,但勒死他完全是下意识的动作。”王迪回忆说,整个过程只有短短几分钟,他们甚至没有留意孩子是否挣扎过。见小孩没有了呼吸,他便将小孩子的尸体装入塑料袋,连同带血的被子一起扔到屋外的走廊里。然后,王迪打来热水,让孙威清洗身上的血渍。筋疲力尽的孙威躺在床上休息,王迪则坐在电脑前上网,两个人谁也没有说话。
第三天的半夜,王迪和孙威将装有孩子尸体的塑料袋扔到离他们住处约100米远的公共厕所后面的垃圾堆里。
他们以为,一切到此就结束了。
害怕面对流言蜚语
“不知道你们呆没呆过农村,在农村,一些流言蜚语不是每个人都能承受的。你还没结婚,就生了孩子,他们会说你这个人在外面不检点,乱七八糟的话,反正很难听。我自己无所谓,父母在老家,无法面对村里那么多人。”
2006年4月11日上午,一位收废品的老人在垃圾堆旁捡废品时,发现了一个鼓鼓的白色塑料袋。满以为有意外收获的老人打开塑料袋,竟发现里面还有两层红色的塑料袋,再打开往里看,老人被吓了一跳,原来里面竟然是一个身长48厘米、浑身带有血迹的死婴,孩子的颈部还勒着一根红色的尼龙绳。
老人赶忙报了警。
海淀警方以垃圾堆为圆心,开始在四周居民区查访。王迪和孙威害怕被警方查出真相,便乘火车回了东北老家——吉林省梨树县。4月24日,当警方在梨树县找到王迪和孙威时,他们已经知道什么都瞒不住了。
王迪和孙威是初中同学。从相识算起,他们“已经有10年的感情了”。2004年,王迪和孙威相约来到北京,在中关村打工,两人一起租住在海淀区马连洼地区。其实王迪很早就向家人提出想与孙威结婚,由于没有得到父母的允许,结婚的事被搁浅了。至于父母为什么不能接受孙威,王迪没有去问,但他们还是瞒着家人同居了。
2005年10月,孙威发现自己已经怀孕3个月了,她问王迪怎么办。“我问她想要不想要,如果想要就留下,不想要就去做手术。”王迪说,他尊重孙威的意见,而孙威只说了一句:“不用你管。”
2006年春节前,王迪与孙威商量,想回家结婚,然后名正言顺地把孩子生下来。然而,孙威拒绝了他。“她说我俩都没有工作,现在结婚生孩子没有经济基础,无法给孩子幸福。”王迪很理解孙威的顾虑,他没再过问孩子的事。可是,虽然孙威嘴上说不想要这个孩子,但她一直没有去医院做手术。
就这样,孩子在王迪的意料中出生了,却又在瞬间死亡。
看到孙威捂住孩子嘴的那一刻,王迪知道她在做什么,但他为何没有拦着?“我知道我们不能要这个孩子,父母不会接受他的。”他说。
当被记者追问原因时,王迪反问:“你们呆没呆过农村?你们了解农村吗?”他哼了一声,愤愤地说:“在农村,一些流言蜚语不是每个人都能承受的。你还没结婚,就生了孩子,他们会说你这个人在外面不检点,乱七八糟的话,反正很难听。我自己无所谓,父母在老家,无法面对村里那么多人。”
“你认为村里人的流言蜚语比一个孩子的生命更重要吗?”
听到记者的追问,王迪愣了一下,斜着眼睛扫了一眼记者,硬生生地说:“我没法回答你的问题!”
“流言蜚语也是可以避免的,你可以向村人说你们已经在北京领了结婚证。”记者试图继续这个话题,而王迪反问的语气带有嘲笑的味道:“村里人谁不知道你没结婚?”
当被问及是否知道勒死自己的孩子也是犯罪时,王迪的回答很平淡:“我认为勒死自己的孩子和做流产是一样的。”没等记者继续问,他苦苦地笑了笑,说:“这种事我见多了,我上中学的时候,学校前面是医院,垃圾堆里经常能看到死孩子的尸体,也没人管。”
用自己的死换孩子的生
王迪:“孩子死的同时,我就已经后悔了。”
孙威:“如果用我的死来换孩子的生我也愿意,从他死的那一刻,我就是这样想的。”
2006年1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迪、孙威故意杀人案。整个庭审,王迪和孙威一直低着头,他们没有请辩护律师,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没有任何异议,对于公诉人的指控,他们都认罪,甚至在最后陈述时,他们也没有为自己辩解一句。
公诉人最后陈述时说:“我们对这个尚无姓名的小生命表示哀悼。”
“我也不知道我当时怎么想的,到现在我也搞不清楚。可是孩子死的同时,我就已经后悔了。”王迪忏悔的话音刚落,一直沉默的孙威突然哭着说:“如果用我的死来换孩子的生我也愿意,从他死的那一刻,我就是这样想的。”
2006年12月7日上午9点20分,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主审法官宣判:法庭考虑到他们杀死刚出生的孩子,情节较轻,且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给予从轻处罚,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听到判决,孙威的肩膀颤抖了一下。
“你认为法院的判决重吗?”再次面对记者的提问,孙威仍然用沉默对答。她转过身,将头埋进墙角。
“不重。”王迪的回答很干脆:“从被抓到现在也有一段时间了,我也懂了,毕竟我触犯了法律。杀死了一条人命。我觉得判得很轻了。”
“有没有想过父母知道判决后的感受?”
王迪苦笑而不答,被法警带出法庭。
“你恨你的女朋友吗?”本刊记者追出法庭。
“不恨,因为我还爱着她。”说完,他转身离去,留给记者一个背影。
链接:新生儿的生命权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剥夺。即使是他的亲生父母。父母虽然赋予了孩子生命,但无权剥夺他的生命。
谁在宽恕
——我的采访亲历
本刊记者/李秀平
“别人的孩子都有爸爸陪伴,只有自己的爸爸不在身边。我们都想念爸爸,我们要好好学习,希望爸爸好好改造。”16年前,两个读小学的女儿在写给爸爸的信中如是说。她们的爸爸是一位落网的“老贼”,他和他的一批同伙被关在河北省高阳县的看守所里。那年,我走进那方高墙电网下的世界,对他进行采访。如今,16年过去了,那个五大三粗的男人说到女儿时,在我面前泪水滂沱的情景依旧历历在目。
“老贼”的那双小女儿如今大半已为人母,他却永远没有机会做外公了。因为罪行深重,他在接受我采访几个月后即被判处死刑。当年,他和大批东北无业人员到河北做“贼”,多达67人一道被抓,他们中的不少人也为“第三只手”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如今,除非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一般的盗窃犯罪已取消了死刑。在普通的犯罪者特别是贫弱当事人面前,法律不再苛严,舆论和人心也渐渐宽容。
受害者亲属:最感人的宽恕
一个个感人故事的发生,与朱占平他们的引导有关,但更多的情形,是加害人的忏悔打动了受害人家人,善良的后者谅解了前者。
顾永忠和朱占平,在刑事辩护界都鼎鼎有名。前者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专攻刑事诉讼法律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后者曾因“枪下留人”名声大振。他们常被人请去代理名案,更多的时候还是和贫弱的涉案人“打交道”。
临近2006年元旦的一天,顾永忠告诉我,他代理的一个案子,二审把死刑改判无罪,但这个看上去很好的结果是典型的“迟来的正义”。元旦那天,我只身来到河北清河,采访顾教授那个死里逃生的当事人。他叫张新亮,是一位三轮车夫,因幼年丧母且遭过电击,本分且愚钝。5年多前,他聪明能干的妻子死于非命,他被“屈打”成杀妻凶手并两次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在看守所“坐”了2238天,他才带着一身病痛回到一双小儿女身边。
什么力量使得一名普通三轮车夫“死”而复生?
“和您作为名律师、刑事辩护专家有关吧?”我半开玩笑地问顾教授。他的回答出人意料:“这个时候,任何律师介入,都可能得到这样的结果。因为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说到张新亮无罪释放的原因,顾永忠特别提到了其妻子的亲人。“他们没有像佘祥林的妻子一家那样给有关机关施加'杀人偿命'的压力。”他说。
张新亮的岳母,一位生育了7个子女的贫寒母亲,在得知公安局把女婿当成杀害女儿的凶手抓起来时,连连摇头:“新亮连个鸡都不敢杀,还敢杀人呀?”
如果说顾永忠的当事人是“被宽恕”,朱占平就是在引导当事人宽恕加害者。
2002年夏,我因一篇报道成为被告,朱占平抽出宝贵时间为我提供法律援助。不曾料想,我和朱律师分别坐在“被告”和“被告代理人”的席位等开庭时,原告却撤诉了!愤怒之下,我想告原告恶意诉讼,朱律师轻轻摇着头,说了一句令我终身难忘的话:“穷寇不宜追。”我听他的劝,放弃了“以牙还牙”。
几个月之后,我和朱占平再次相遇。这一次,我是记者,他是别人的律师。
家住东北的老杜夫妇下岗后,带着一双儿女举家到广东谋生。在一个夜总会林立的城镇,老杜一家靠在这个灯红酒绿之地卖鸭脖子谋生。2002年11月30日,夜总会灯火阑珊的凌晨时分,厄运突降这个贫苦人家。驾车来此吃夜宵的当地青年林某撞坏了老杜的小货车,在老杜要求赔偿时,他竟叫来一群人把小车彻底砸毁。再后来,他竟驾车从拦截在车前的老杜身上碾压过去……
老杜死了。应老杜女儿的请求,朱占平为这不幸的一家提供法律援助。他亲赴广东,先拿到1.5万元将老杜安葬,又经几番较量,为杜家的孤儿寡母争取到一笔合理赔偿。林某受审前,朱占平正躺在医院,老杜的女儿把朱占平的一句话转告给法官后,也未到庭。
老杜的女儿,一个善良的女孩在电话中告诉我,朱律师的那句话是:“我们把惩罚林某的权力完整地交给法院。”善良的老杜一家接受了朱占平“林某对自己的行为一定要付出代价,但这个代价不一定是生命”的观点,在得到合理抚慰后,不再坚持要求林某“杀人偿命”。因为这些善良者的宽恕,林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活了下来。
从几年前开始,我就以一个法制新闻记者的眼光观察这种来自受害者的宽恕。我发现,普通受害者宽恕加害者的故事越来越多,潜藏于故事中的那种力量,无数次撼动着我的心灵。
媒体宽恕:从邱兴华案报道说起
虽然犯罪在增加,但一般人周边很少有“恶魔”。公众“认识”犯罪者的主要途径,就是媒体。媒体客观描摹犯了罪的人,至少有利于削减不应有的“民愤”。
在刚刚逝去的2006年,连夺11条性命的陕西人邱兴华无疑是最受关注的“凶手”。以《南方周末》为代表的媒体对这个举家漂泊的犯罪嫌疑人的报道,在案发时的7月、一审时的10月和二审开庭前后的11月底分别掀起三轮高潮。
案发时的报道,字里行间充满猎奇,加在邱兴华名字前的“杀人恶魔”、“变态狂魔”的定语又有一点“民愤”的味道。
开庭时的报道,媒体的注意力集中在邱兴华的法庭表现上。《法律与生活》的报道,就是典型的代表,编辑独辟蹊径约请主审法官王晓写下独特且独家的报道《我主审的邱兴华杀人案》。文章一经见刊,便被网络和报刊纷纷转载。
二审开庭前后,报道掀起第三轮高潮。这一次,随着一个名叫刘锡伟的精神疾病专家的出场,媒体对邱兴华这个“杀人狂魔”的报道,充满了关怀的味道。11月30日的《南方周末》,以《他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我不是为邱兴华一人奔走》、《邱兴华精神病家族史及其九种精神异常表现》为标题,以三个整版的篇幅,报道了邱兴华与精神病的关系。邱兴华那曾经令人痛恨的“嚣张气焰”,诸如杀人之后把一个死者的器官挖出炒熟喂狗,被疑为精神病人的典型表现。这组报道一出,引起了舆论和民众极大的关注,5位知名法学专家也联名在网上发出公开信,呼吁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尽管有不同声音,包括《中国青年报》、《解放日报》在内的媒体都希望司法机关能为邱兴华做精神鉴定。
不管法院最终如何判决邱兴华,相信媒体的报道会让他感到温暖。
亲历了河南警察张金柱被“一片喊杀”,到“杀人恶魔”邱兴华被关怀的报道历程,我分明感到媒体的胸怀变得越来越宽广。
法律宽恕:从立法到司法
在法律的范畴而言,宽恕先体现在立法上(1996~1997年间,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后体现在司法环节(法官们在量刑时,越来越多地考虑“从轻”判决了)。
按照惯例,一年当中的最后一个月,总有不少大案会画上句号。
以北京市为例,2006年12月12日,掐死女友并弃尸停车场的北京工业大学学生、22岁的吴江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此前的12月8日,轰动京城的杀害城管队员的小贩崔英杰受审。
在公诉人“罪大恶极”的定位下,在死者同事们一片愤怒的“喊杀”声中,崔英杰的辩护律师坚持认为自己的当事人罪不当诛。他列举了近年来10个发生在北京等地的重大案件的被告人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例子,来证明崔英杰的罪恶程度远在这些人之下。
旁听了庭审的记者吕娟说到这一切时,律师列举的12个案子引起了我的极大兴趣。是呀,随着那12个罪人被宽恕,多少仇恨的种子因此消亡,多少个人的心会被“撼动”!
与罪行深重者相比,贫弱的一般性犯罪者更容易被宽恕。
比如,《法律与生活》曾报道过的因受虐待而杀夫的女子。
本期杂志中《被压力扭曲的顶梁柱》一文中的孟祥明,是再典型不过的例子。受审那天,他的午餐是审判长让人送到他面前的。吃完那顿美餐,他就踏上了回家的路。前一次犯罪,他潜逃8年并打伤一名警察,这一次受审,法院不仅没有让他罪加一等,反而送给他一个“缓刑”的大礼(受到宽恕后,异常激动的孟祥明在接受记者胡庆波采访时,发出“宁要饭不犯罪”的誓言)!
一年多前,我采访了一位名叫刘新华的女子。之后,以《京城汽车杀人案》为题,在《法律与生活》杂志上(2005年2月上半月)报道了发生在她家的一场悲剧。当年,年轻貌美的杂技明星刘新华嫁给了一位才华横溢的大学生。她的丈夫,就是出版商贺雄飞。夫妻俩从零起步做图书策划,随着从内蒙古移师北京,财富与名气与日俱增。正当此时,另一位女子闯进了他们的生活中。为了追踪“第三者”,刘新华的二哥被贺雄飞的外甥驾车故意撞击身亡。
因为事发后拨打了120,那位“外甥” 被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下达后,追悔莫及的刘新华为严惩凶手奔走呼号。虽然检察院提起了抗诉,最终,杀人的“外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如今,我和刘新华成了朋友。站在她之外的角度,我对法律宽恕犯罪者感到欣慰。我想告诉我的朋友刘新华,因为“代表进步”,宽恕,已成不可逆转的趋势。
受惠于法律的当事人(二)
人性判决感动未成年人
2006年6月5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对被起诉的10名未成年被告人依法进行了宣判,以抢劫罪减轻处罚,判处每个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
宣判以后,10名被告人及其各自的监护人纷纷流下了感激的泪水,感谢法院人性化判决在最大程度上挽救了10名失足少年。
黄某等10名少年系在校中学生,年龄均未满16岁。2005年11月某日深夜,该10名被告人经商议后,携带刀具翻墙进入某中学学生宿舍,强行抢劫宿舍内学生财物。
承办法官经过认真阅读卷宗材料,结合犯罪的性质以及10名被告人的年龄心理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精神,多次走访10名被告人所在学校,并向师生询问各被告人在校的日常表现。
经过深入调查,办案法官了解到该10名被告人在校期间,绝大多数遵规守纪,并且学校均表示愿意接收这些学生回校完成学业。经过以上阶段的调查了解,办案法官认为,诱发这些孩子犯罪的原因各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他们或是在学校里,或是在家庭中,或是在社会上,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才做出极端行为。
未成年人心理发育未成熟,从这一点看他们是天生的弱者。对他们的关爱是每一个法官都要尽到的职责。
(整理/李连宇)
特殊的跨省庭审
2006年5月30日上午9点,江苏省盱眙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里正开庭审理一起抢劫案。不同于往常的是,今天坐在法庭上的法官和检察官都来自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原来,为了给回老家接受治疗的被告人程亮提供方便,宁波市江北区法院和检察院决定将法庭移到省外。
程亮2004年就来到宁波打工,但一直未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借宿在朋友家中。他见朋友开“黑车”赚钱挺快,好不羡慕,于是也想弄一辆“黑车”跑跑。但钱从哪来呢?
2005年4月16日,一个月前刚刚过完18周岁生日的程亮随身携带一把西瓜刀,在镇海炼化厂门口搭上一辆“黑车”。行至偏僻处,他用刀刺伤司机,驾车逃逸。
开着抢来的车,程亮上街拉客做起了生意。在一次民警的例行检查中,做贼心虚的他仓皇开车逃离,由于车速过快,狠狠地撞在公路旁的电线杆上。程亮的双脚被严重变形的车头夹住,经抢救,双腿还是造成严重创伤,右腿肌肉全部坏死,左腿肌肉萎缩,无法正常行走。
2006年5月30日上午,程亮坐着轮椅被法警推到被告人席上。整个庭审过程中,他对公诉人的指控、出示的证据没有任何异议,没有为自己做任何辩解。当天,江北区法院以抢劫罪当庭判处被告人程亮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鉴于程亮的身体状况,江北区法院向宁波市中级法院申请对罪犯程亮予以监外执行。
跨省庭审,监外执行,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充分尊重,彰显了司法中的“人性化”。
(整理/李连宇)
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解释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0月27日)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对盗窃犯罪的初犯、未成年犯,或者确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犯罪,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应当注意体现政策,酌情从轻处罚。
(三)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依靠当地党委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依法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罚。对于已经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法律规定有管制刑的,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刑。对于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中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等一系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一条(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