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县一中年聋哑人赵某纠集12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年幼聋哑人,通过聘请从事盗窃违法活动多年的“教授级老师”——聋哑人张某为他们上课传授行窃方法,以提高盗窃“质量”。成员中的一名11岁女聋哑人因难以忍受每日的“盗窃考核目标”而屡遭饿饭等惩罚,团伙成员接受庭审。
●女孩报案
没偷到东西被饿3天
2006年4月6日,一个衣着单薄、满脸疲惫的女孩走进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值班人员上前询问女孩找谁。一见民警走了过来,女孩突然惊慌地往院子里跑,一会儿后,她又回到门卫室,用手比划着要找戴大盖帽的人。
随后,民警将该女孩带进值班室内,并找来了一位懂聋哑语言的民警帮助翻译。据这个女孩称,她已经连续3天没有吃东西了。在民警询问下,她断断续续地用手写出自己的名字,女孩名叫沙沙(化名),今年11岁,来自湖南株州一个乡村,由于和父母在火车站走失,她被人收养在一个聋哑人集体里生活,这个集体的生存主要是依靠所收养的未成年聋哑人在外面盗窃,由于她的年纪最小、盗窃手法不熟练偷不到东西而遭到“老大”挨饿的处罚。
●警方出击
出租屋内抓获13名窃贼
照该女孩的指引,警方立即赶到南昌市建德观一出租屋内,当场抓获4名未成年聋哑人、1名女成年聋哑人。经过突审,警方再次得知,该团伙的另一批成员在南昌市站前西路一出租屋内居住,民警顺藤摸瓜来到站前西路该出租屋蹲守,当日晚上在该出租屋内抓获7名未成年聋哑人,一同被抓获的还有1名中年聋哑人。
经审讯,该中年聋哑人名叫赵某,今年41岁,南昌市新建县人;另一名成年女聋哑人今年18岁,名叫张某,来自河北省张家口市宜化县大仓盖镇。而其他11名未成年聋哑人,年龄均在11岁至14岁之间,来自湖南、河北、四川等地。
据其中几名未成年聋哑人交代,女聋哑人是他们的老师,专门负责传授他们盗窃方法和手段,并负责平时的训练等,而中年男聋哑人是他们的老大,天天负责他们的吃饭、住房及平日里的所有开支,而他们每天则外出偷钱,手段有两种:公交车上拉包偷钱、手机等财物和拍小轿车车门拎包。
●“教授”规定
一星期必须学会上车偷包
者从主办该案件的检察官那里得到证实,张某虽然今年只有18岁,但她从10岁开始就流浪全国各地,从一个儿童渐渐成为一个偷盗手法精练的公交车上盗窃高手。
同样来自湖南的11岁聋哑人梅梅告诉办案人员,张某对他们的要求非常苛刻,车上盗窃手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就学会,而拍小轿车车门拎包3天就要学会,虽然拍车门盗窃手法是由一李姓聋哑人教导,但张某经常会提出考核,通过的就可以吃饭,没有通过的不但没有饭吃,而且要负责帮其他人员洗衣服、盛饭等。11岁的沙沙就是因为长时间手法不熟练而经常挨饿,并经常被罚帮别人干活。
此外,张某等人还要求,每天早晨7点,由专人叫醒之后,必须分头开始“工作”,中午时回巢吃饭,下午3点准时“出工”,晚上八九点“收工”,10点熄灯睡觉。除外出行窃作案外,他们不得随意离开暂住地,不得在外面花销,每天必须要完成一定的“任务”,不得逃跑,作案所得的财物不许截留,平时身上不许有钱等。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轻则罚跪数小时,重则棍棒加身。
●“认真授业”
“教授”带队车上指导行窃
手语老师的帮助下,14岁聋哑人南南告诉记者,2006年3月31日晚上是他和另外4名“新学员”上课的第一天,“教授”张某在建德观的出租屋内给他们上课,传授了在公共汽车上趁人不备拉包的盗窃手段,讲课途中,为了能让这些“学员”看得懂、感受得到,张某边讲解,边让两名聋哑人到跟前进行真人演练。4月3日,张某还带新“学员”沙沙、苗苗来到南昌市火车站附近乘坐5路公交车,在该公交车上,张某现场为两人进行“指导”,这一次,张某成功盗得一部手机。第二天,张某再次带着另外两名学生登上2路车,再次进行现场“指导”盗窃,并大胆地让两名学员试手拉包盗窃。
沙沙告诉办案人员,张某非常喜欢炫耀自己的盗窃手法及技巧,而且很喜欢所有人叫她张教授,否则就生气。今年5月的一天,一名新收入进来的聋哑人因为叫她张某被她掴了一巴掌。而负责传授拍车门盗窃手段的是李某(在逃)。
●勾结作案
“教授”负责训练收30%提成
罪嫌疑人赵某交代,他是从2005年底开始收留这些未成年聋哑人的。为了每日开支,他便要求这些人天天外出乞讨要钱,日子久了感觉这样仍然难以过上好日子,今年3月,他在南昌火车站遇到了“盗窃”高手张某,在表示有丰厚利润后,双方达成协议,由张某负责培训这些聋哑人盗窃手法,赵某负责所有人的吃住等开销,张某每月按30%提成。
据其他聋哑人称,由于张某的强化训练,收入大增,赵某便上街寻找流浪的未成年聋哑人,由开始的5个人发展成12人。“队伍”壮大了以后,赵某又在南昌市建德观租房子给他们住。
●法院判决
头目和“教授”分别获刑
者了解到,由于一些遭遇盗窃的受害者没有报案,很难证实这伙人的盗窃事实。2006年9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张某移送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13日,检察机关以两被告人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向东湖区法院提起公诉。
11月16日,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向聋哑人传授犯罪方法,被告人张某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作出判决,赵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被告人张某以同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记者手记◆
些“聋哑小偷”从小偷小摸逐渐发展为光天化日下的公然拉车门抢夺,这是最近两年出现的犯罪手法,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知法、不懂法,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缺失使不少聋哑青少年无知地走上了犯罪道路。但他们并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因为他们并未失去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他们缺少的是判别善恶的标准。
由于生理缺陷带来性格缺陷,大部分聋哑人都存在自卑、自闭的心理,只对聋哑人产生信任感,在学习、工作、生活上的种种不便,造成他们的朋友圈子只能限制在聋哑群体当中,这些都是他们难以跟正常人保持交往的原因。
主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这些未成年流浪小孩流落街头,在不法分子的操纵下走向犯罪值得社会关注,但在背后指使、教唆的黑手更应严打。同时,我们期待社会对聋哑人更多一些关爱,拉近与他们的距离,使社会朝更加和谐的方向发展。
作者: 张婧、周凯亮、记者叶伟 | |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