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理性看待防艾与扫黄
2006-10-21
  10月11日,哈尔滨50多名CSW(女性性工作者),在当地疾控部门的组织下,第一次暴露在阳光下,在公开自己的身份、公开自己的职业的状态下,接受了一次预防艾滋病和推广使用安全套的特殊教育。据悉,此举在当地“掀起了轩然大波”,当地市民纷纷质疑:“给‘小姐’公开搞培训,这不是承认色情服务吗?”(《哈尔滨日报》10月15日)

    虽然,对于此事,两个相关政府部门:卫生疾控部门和公安治安部门,都相互对对方的工作表示了理解和支持,但两者的分歧同样也是明显的。这种分歧再次昭示了,当前在艾滋防疫与“扫黄”上的一种治理矛盾和困境:如果要深入开展艾滋防疫方面的教育宣传、遏制艾滋病通过性途径的传播蔓延,必然不同程度地触及“打击卖淫嫖娼”的治安秩序;而如果我们对卖淫嫖娼行为只知一味地简单打击,在这种现象无法根本禁绝的情况下,必然又不利于艾滋防疫控制的深入开展,给这种传染疾病的流行蔓延留下极大的隐患。

    具体到哈尔滨的“‘小姐’培训班”,这种矛盾和困境的体现,正如当地法律人士指出的:“卫生部门在关怀CSW时掌握的情况是否要向公安部门举报?一旦举报了,干预工作还怎么做?公安机关得知容留、组织色情服务的娱乐场所老板带着‘小姐’来上课,是否应该出手打击?打击了,卫生部门的干预怎么做?”

    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现实环境下,应该取其大者———即在不根本违背“打击卖淫嫖娼”的治安秩序的前提下,优先保证艾滋防疫的需要。因为毕竟从更高的社会秩序、利益角度来看,健康防疫、疾病控制才是更为根本也更为紧迫的需求,事关社会发展的全局。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艾滋病毒感染者人数超过65万,并以每年40%的速度蔓延、递增,呈现出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的趋势,性接触感染所占比例明显上升,成为日益重要的艾滋病传播途径。为此,卫生部曾警告:“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到2010年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可能达到1000万人”。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否认,打击卖淫嫖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想强调的是当单纯的“打击”需要与健康防疫需要产生矛盾时,前者应该尽可能地服务服从于后者这个大局,这正如传染病防治法所要求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具体来说,也就是,对于卫生疾控部门组织的防艾干预工作,公安部门应当遵从这样的治理理性———不以打击卖淫嫖娼为由加以妨碍,比如至少不能将是否使用安全套、接受防艾教育培训作为“扫黄”的执法证据。

    事实上,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初衷上看,“卖淫嫖娼”行为之所以被禁止,维护“公共安全”原本就是其根本目的,如该法第一条指出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这表明,如果我们承认健康防疫、控制疾病流行也是一种“公共安全”,而且是比局部、眼前的“卖淫嫖娼”更为重要的公共安全的话,那么,防艾与扫黄,站在更高的社会公共治理理性角度,其实并非想象中的那么“两难”,以至于完全不可“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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