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教师可评副教授
2006-08-31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教育部有关人士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本报讯(记者吴狄)根据新通过的《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今后小学教师也可以参评副教授。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教育部有关人士解读新《义务教育法》时透露了这一消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秋季开学正式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认为新《义务教育法》有9大突破。其中一条,就是建立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据介绍,过去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这将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不过,教育部还透露,这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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