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肢,谁之过?
2006-08-08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一次无法挽回的医疗过错,使他的伤腿被截去三分之一。为此,他将交通肇事者和医院告上法庭。在历经三级法医鉴定、两级法院审理、耗费近两年时间后,他终于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看——

  遇车祸:腿部被截三分之一

  他叫温志萍,定南县天花村人。2003年11月15日,他骑着两轮摩托车与赖建平驾驶的无牌东风自卸车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小定公路车步砖厂路段时,赖建平由于疏忽大意,与前方温志萍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温志萍右小腿受伤、摩托车受损。赖建平当即把温志萍送往定南县某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并腓总神经损伤,右小腿软组织碾挫伤。

  当天下午3时左右,某医院对温志萍进行右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并腓总神经探查手术。手术后,切口外敷料干燥,患肢肿胀,末端血运好,但患肢各脚趾活动有障碍,并有麻木的感觉。当晚,温志萍开始感到手术切口疼痛难受。他觉得绷带将他的小腿扎得过紧,多次要求医生将绷带放松,但未获同意。不久,他的右小腿肌肉出现了逐渐坏死的严重后果。在他的要求下,定南某医院同意将他转入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治。然而,由于病情严重,医院不得不将他右小腿中下部位1/3截去。

  当日,交警作出事故认定,赖建平无证驾驶无牌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者:只承担交通事故本身造成的损害后果

  2004年2月,定南县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小组评定:温志萍的损伤已造成严重的伤残后果。一个月后,在定南县交警大队主持下,温志萍与肇事车主赖建平未达成有关赔偿的调解协议。当年6月,温志萍将肇事车主赖建平告上法庭。同年7月,应温志萍请求,定南法院追加某医院为被告。

  被告赖建平辩称,原告小腿受伤后截肢不是交通事故所致,是由被告定南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过错所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因两被告的共同过失,根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应按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他只承担交通事故本身造成的损害后果,而截肢的损害后果应由定南某医院承担。

  医院:截肢与医疗没有关系

  被告某医院辩称,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医院,入院后手术顺利,且术后三天使用了弹力绷带。在此期间,患者血运良好,说明病情变化导致截肢与绷带包扎没有关系。医院对原告的治疗用药符合诊疗常规,没有过错,故截肢与医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原告的起诉理由是,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扩大了他的损失。从医学角度看,原告粉碎性骨折必然导致残疾,故截肢加重的残疾等级才是扩大的损失,才是原告与医院讨论的损失,再就是原告是以普通民事侵权起诉,而不能适用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此外,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在举证期限后提出的,应予驳回。

  鉴定:三级鉴定说法不一

  腿被截,谁之过?温志萍认为,是被告定南某医院采取医疗措施不当导致他被截肢,他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的申请,同时,被告赖建平也申请对温志萍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

  2004年8月,定南法院委托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赣中心”)对温志萍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结论显示:损伤伤残评定为五级伤残;右大腿中下1/3截肢,其原因是因交通事故右小腿损伤严重,但是定南某医院在他右小腿损伤手术后的治疗方法不妥,存在医疗过错。

  被告定南某医院对此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4年11月,定南法院委托江西医学院医学司法鉴定研究所(以下简称“江西鉴定”)进行重新鉴定。温志萍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五级伤残;定南某医院在诊治过程中负轻微责任,医疗参与度小于10%。

  温志萍及被告赖建平对此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2005年1月,定南法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下简称“最高院中心”)。结论为:温某右下肢在钝性外力作用下致右侧腓骨粉碎性骨折,在原发损伤的基础上,右下肢截肢与医院诊疗措施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两级法院一个说法

  2005年4月,定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鉴定结论自然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被告赖建平认为,“最高院中心”的鉴定结论比较客观,应作为定案根据。

  被告某医院认为,“赣中心”和“江西鉴定”的鉴定依据整个诊疗过程的客观实际,依据病程记录和护理记录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而“最高院鉴定中心”的鉴定抛开病程记录,违反客观事实得出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然而,某医院刚开始是对“赣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服,因而申请重新鉴定,而现在,他们则认为该鉴定是合理的。

  2005年5月,定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定南法院认为,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赖建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无证驾驶,并导致原告右侧腓骨粉碎性骨折,定南县交警大队据此认定被告赖建平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是正确的,应予采信。同时,“最高院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分析说明透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客观性,应予采信。“赣中心”及“江西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从总体上也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但两份鉴定在认定医院的过错程度时有失偏颇,所以这两份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导致原告最终截肢这一损害后果,被告赖建平应负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被告定南某医院也应承担其因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定南县某医院之间的纠纷,是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为此,法院判定原告温志萍的医疗等各项费用合计256426.38元,由被告赖建平承担40%,被告定南某医院承担60%。某医院和温志萍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赣州市中级法院。

  前不久,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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