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招用残疾失业者可获补贴
2006-07-08

 
来源:北京晨报 


  7月7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进行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范围进一步扩大,残疾失业人员纳入补贴范围,商贸、服务型企业招用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给予补贴的年龄也适当放宽。

  据了解,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本市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的补贴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5000元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现行标准计算为每年3000元左右。

  在原有政策基础上,7月7日公布的新办法将用人单位招用残疾失业人员纳入补贴范围,招用中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5000元的岗位补贴。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对招用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补贴范围由原来的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扩大到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的负责人表示,为避免企业弄虚作假,必须在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后才能领取补贴。(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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