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借鉴的外国养老保险模式
2006-06-13
  可供借鉴的外国养老保险模式 

   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由谁来保障?在经济保障中国家、集体、家庭、个人各承担什么样的角色?这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人们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本文拟从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经济保障模式来探讨这个问题。

   西方国家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工业革命,工业化不仅提高了这些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程度,而且引起了一系列深刻的社会变化。在工业社会,养老费用主要留在社会。到劳动者退休时由社会以支付退休金的形式来实现。一方面由于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剩余产品,积累了更多的物质财富,当一个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社会发给他们一定的养老金就有了可能;另一方面,机器和新技术的广泛采用,对老年劳动力的需求减少,老年人经常被迫或被鼓励离开劳动队伍,以便让位给掌握新技术、新知识的年轻人,因而,退休制度和退休金便成为用年轻人取代老年人的一种经济刺激。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许多老年工人被逐出工厂,生活陷入困境,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造成社会动荡不安。此后许多国家相继推出老年社会保险。退休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各发达国家普遍建立,标志着由家庭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社会养老的普遍出现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在西方国家,退休金的实质仍然是劳动者在劳动期间所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只不过它是通过在职时缴纳社会保险税的方式储存在国家和企业,到老年退休后以社会保险金和退休金的形式返回。

   但是,由于老年人口的养老费用,在大多数国家都没有足够的储备金,而是采取现收现支的办法,即用在职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税,支付已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从而产生了在职职工养活退休职工的假象和错觉。

   西方国家在创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初期,领取退休金的老年人数很少,国家每年支付的养老费用不多,社会负担不重。经过几十年的运转,如今许多国家都面临着退休金支付危机和日益深化的代际矛盾,据1994年世界银行报告研究小组组长埃斯特尔•詹姆斯说,在奥地利、德国、希腊、意大利和芬兰,政府预算约有1/3被用作养老金;而在瑞典、英国和美国,政府开支有将近1/3被用来支持老年人的生活。这种状况如不设法改变,许多国家的社会养老制度都将面临崩溃的危险。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许多国家都谋求对现行的退休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措施之一,就是在保持社会养老的同时,加大个人储蓄养老的比重。实行社会养老和个人储蓄性养老相结合,有利于缓和代际矛盾。目前有三个国家,即新加坡、澳大利亚和智利实行私人养老金储蓄制度,取得了成效。

   一、各国经济供养模式

   世界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共有160余个,其中建立了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有130多个。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退休金的来源有四:一是三者负担型,例如日本;二是国家、企业负担型,例如前苏联;三是国家负担型,例如瑞典;四是个人、企业负担型,例如新加坡。四种方式各有利弊,目前运行较好的是日本和新加坡模式。本文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国家做一些比较和分析,以资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供养模式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三者负担型养老保障模式(德、美、日等)

   1、德国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主要是投保者及其所在的企业交纳的保险金,小部分来自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德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多交费,多受益”的原则。在职时交保险费越多,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也越多。因此,在计算养老金时两个因素最重要:工资高低和投保时间的长短。工资越高、投保时间越长。做的贡献也就越大,到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就越多。1992年改革后,养老金的支取较以前灵活,除了允许提前支取外,还允许部分支取,即支取1/3、1/2或2/3。支取养老金越少,支取者被允许参加工作的程度也就越大,其目的是鼓励人们延长工作时间,少领取养老金。

   2、在美国,养老金以四种形式出现:政府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福利养老金和储蓄养老金。

   (1)政府退休金由政府向各级政府退休人员提供。他们只占美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8% 。政府退休金较为丰厚,领取者大体上可维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2)基本养老金是由政府向剩下的92%的65岁以上的美国老人提供的。这部分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是:如果退休者退休前的收入在平均水平以上,其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约为其原收入的42%;可维持中低生活水平。基本养老金是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获取的。社会保障税率为雇员工资额的15.3%,其中雇员交纳7.65%,另外7.65%由雇主交纳。私营业主和农民则要交纳其收入的15.3%,因为他们既是雇主,又是雇员。

   (3)福利养老金是大企业的雇主向雇员提供的,完全由雇主出资。

   (4)储蓄养老金是中小企业雇主向雇员提供的,其原则是自愿参加,资金由雇主和雇员各出一半。联邦政府的养老基金是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获取的。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规定,凡是参加工作的人都要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社会保障税。1994年社会保障税税率为15.3%,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7.65%。征收的办法是直接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障税率随着联邦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自动调整,一般是每四年调整三次,但需经国会批准。由于社会保障税来源于工资,故一般也称为工资税。一般情况下,政府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全部用于政府的社会保障项目,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足就提高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保证了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

   3、 日本的养老金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退休金、伤病养老金和家属抚恤金。在现行的养老金保险制度体系中,既有政府承办的公共养老金,也有企业主办的企业养老金,还有个人自行投保的个人养老金。

   公共养老金根据加入者的职业分为厚生养老金、国民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

   (1)厚生养老金保险制度建立于1942年,目前与国民养老金一起构成日本共养老金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厚生养老金保险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原则规定,凡长年雇用从业人员(5人以上)的事务所和法人事务所均适用该项保险。由这类事务所雇用的65岁以下的职工可成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

   (2)国民养老金保险是根据 1959年4月(国民养老金法)设立的,它是指农民、自营者和其他公共年金未包括的人员,一般要缴纳保险费。1986年4月日本将国民养老金改为向全体国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对在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则另外再实施厚生养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基础养老金制度。主要内容是:国民养老金保险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分3类:第一类为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自营业者;第二类为厚生养老金保险的被保人;第三类为厚生养老金保险被保险人扶养的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配偶;国民养老金保险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基础养老金拨款和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3)共济养老金是以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和农林渔业团体职员等工资收入者为参加对象的共济组合养老金。在养老金基金的运用方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养老金基金必须全部委托给大藏省基金运用部,纳入国家财政投融资计划统一管理使用。养老金基金的运用收入是今后养老金支付的重要财源。

   上述属于自保公助型养老保障制度,主要实行于德、美,日等西方工业化国家。它强调养老保险是个人的事,国家只能予以部分资助。这种模式的特征有三个:

   (1)政府制定并通过有关立法,作为其具体实施的法律依据;

   (2)以自我保险为主,国家资助为辅,公民个人交纳养老保险金,企业三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金。政府福利机构依法拨款和发放;

   (3)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公民只有在履行交纳养者保险金的义务,取得享受这一制度的资格后,才能领取养老保险。

   4、瑞士的社会保险由所谓“三根支柱”支撑。这“三根支柱”即联邦社会保险、职业互助金、个人保险储金。

   第一根支柱联邦社会保险亦称公共保险,即政府直接经营的全体成员必须参加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联邦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联邦政府、雇主、雇员和州政府。所有就业者都必须按政府规定的同一比例向联邦政府交纳保险金。按同一比例交纳时,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交纳的数额悬殊很大,但在领取养老金时,所有投保人得到的数额相等,带有劫富济贫的色彩,但却保证了社会的稳定。联邦社会保险的收支方式为现收现付式,即当年收入用于当年支出。收不抵支时,联邦政府一般要拿出财政收入的20%左右的资金来抵补。

   第二根支柱职业互助金,是联邦社会保险的补充,这是所有雇主与雇员都必须遵守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其功能是保证工薪人员在老、死、残等情况下,还能维持比基本生活更高一些的生活水平。职业互助金所保的对象是雇员,而保险金由雇主与雇员共同承担。雇主按政府规定的百分比(目前是6%),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同时再替雇员交上同样数额资金,一并交到指定的保险机构。实际上一半是雇主向雇员提供的保障,一半是个人在不知不觉中履行自我保险的责任。职业互助金实际上是一种养老、死亡和伤残补充保险。

   第三根支柱个人保险储金,是根据个人经济能力和意愿采取的非强制性的保险措施,是对上述两根支柱的补充。

   瑞士社会保险的“三根支柱”模式具有鲜明的特色:一是在多主体的责任结构中强化个人责任,将个人作为保险的最大主体。二是多方集资,多层次的保障。

   此外,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还有法国、韩国、巴西、墨西哥等大多数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是实施范围较广的一种社会保险模式。其主要特点是:贯彻“选择性”原则,实施范围主要是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与个人收入、缴费年限相联系,分配有利于低收入者;实行“自保公助”,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企业、政府三方或两方负担,强调个人缴费;但是,缴费多少与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无关,养老待遇水平低主要取决于本人在职时的工资水平和国家规定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

   (二)国家、企业负担型养老保障模式(前苏联)

   前苏联的养老保障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一切费用均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交纳保险费。

   前苏联的退休金分职工、集体农庄庄员、科学工作者和有特殊贡献者四类。职工退休金的数额按退休前月工资的比例计算,从50%到100%。工资越高,退休金占工资的比例越少;工资越少,比例越大。从事危险工作、并下高温、有害健康和特别繁重工作的,其退休金比一般职工高5%。科学工作者的退休金为本人职务工资的40%。科学院院士、通讯院士超过退休年龄而继续工作的可领取全额退休金和部分职务工资,前苏联的养老保障属于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障制度,这种制度主要实行于前苏联,东欧各国、蒙古、朝鲜等国。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一种社会主义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主要特点是:

   1、国家宪法把包括养老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确定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老有所养,险后有保,是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它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保证的;

   2、养老保险受按劳分配原则的影响,养老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与工龄有直接关系;

   3、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于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劳动者个人不负担任何社会保险费用;

   4、通过人民代表机构对社会保障管理施加影响,参与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与管理。

   随着各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社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要求。现在,各国都在探索改革的途径,如匈牙利等东欧国家正在逐步实行个人和单位缴费制度,引进激励机制。

   (三)国家负担型养老保障模式(瑞典)

   瑞典是崇尚平等的高福利国家,瑞典的社会保障被评价为“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制度,几乎无所不包。瑞典公民年满65岁即可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年满63岁可以领取养老金的94%,而且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也无需经过收入情况调查,贫富一视同仁。雇工和雇员不需缴纳保险税,而雇主则要缴纳47%的工资税,政府负担基本养老金费用总额的55%。政府在这方面的开支来源于税收。瑞典实行的是累进所得税制度,这一政策不仅为瑞典公民普遍提供了基本的保障。而且其中社会再分配的部分也明显地高于其它西欧国家。

   在瑞典,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65岁以上的老年人的收入来源,主要靠养老金。瑞典的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部分养老金。

   1、基本养老金向所有65岁以上的瑞典公民(包括从未参加过上作的家庭妇女)提供,根据瑞典全国退休金法案规定,所有65岁以上的公民,均可按月从地方社会保险部门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而不论他们退休前的收入水平如何。

   2、附加养老金向所有退休者提供。退休者退休前工龄有长有短,原收入有高有低,因而得到的附加养老金有多有少。一般是以过去30年中收入最高的15年进行评算。

   3、部分养老金是指年满60岁的人可以要求减少工作时间,并能领取因工时缩短而减少的收入补贴。上述三种养老金的支付都参照一个“基数”即与物价升降挂钩,每年进行调整,基本上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一般来说,瑞典人领取的养老金相当于其原收入的70%,但瑞典的养老金必须交纳所得税,瑞典养老金的来源,全部由雇主支付。根据法律规定,瑞典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每年除支付职工工资外,还得向社会保险部门交付占职工工资总额37%的保险金,其中20%用于养老金。

   瑞典人的养老金来源于雇主税,雇主税的增加会影响瑞典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还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是实施范围较大的另一种社会保险模式。上述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障制度,它是这些国家借助于财政经济政策的调节作用,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安定,缓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措施。其特征主要是:养老金支出由国家财政负担,公民个人不交纳或交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贯彻“普遍性”原则,保险对象涵盖全体国民,保险项目多,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保障水平也较高;保险费用主要来自国家税收,实行“现收现付”办法;即当年征收的税收,用于支付当年的社会保险开支,没有积累。福利型的社会保险制度,起到了保障生活的作用,但是,高福利、高消费,也造成了福利费开支太大,国家财政不堪重负,难以为继。

   (四)企业、个人负担型养老保障模式(新加坡)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经济起飞阶段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目标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独特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并得到了全社会和国民的认可。

   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但经过40年的时间,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就业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口,每月要向公积金缴交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目前缴交的基数上限是月工资6000新元,会员年满55岁或永远离开薪加坡时,就可提走全部公积金存款,存款享有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利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企业,它规定凡是年龄在55岁以下的雇员,其公积金的征缴率为日工资的40%,55一59岁的征缴率为25%,60~64岁征缴率为日工资的15%,65岁以上征缴率为10%。在这些百分比中,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即20%、12.5%、7.5%、5%。

   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为此。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使用公积金储蓄的行为。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时缴交公积金,雇员的公积金储蓄由雇主根据缴交率扣除,连同雇主应缴交的数额,一起存入公积金局的会员帐户。

   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加坡政府对公积金的内容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个人可以动用公积金储蓄来买房、看病和养老,公积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长的时间里,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虽然在运用公积金存款方面逐步放宽限制,但政府仍然牢牢抓住公积金最终保障作用的核心。预见到人口迅速老化和平均寿命延长的趋势,从1987年开始实行公积金最低存款计划,规定会员在55岁领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把一笔钱留在退休户口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内,这笔最低存款的数额要逐步调高到8万新元,根据政府的测算,只有这样可能在基本生活费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保障会员在退休若干年后仍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新加坡的这种以储蓄基金制为主体的养老保障制度,节省了大量的财政开支,抑制了消费膨胀,增加了社会积累,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有利于企业开展平等竞争和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二、各国经济供养模式的特点及启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及运筹资金的方式各有特色,可借鉴之处有以下几点:

   (一)养老保障基金有确定的资金来源

   养老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三种:职工本人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的保障税或保障费;企业或雇主按雇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的保障税或保障费;国家财政提供的费用。几乎所有国家的养老保障基金都来自上述三种中的至少两种,约有半数的国家其养老保障基金由劳、资、政府三方提供,有两种保障基金来源的国家中,保障基金通常由劳、资双方提供,其中大多数国家资方提供的基金比例要大于职工提供的比例。由政府提供的保障基金一般从国家财政总收入中列支,也有少数国家从指定的专门税收中列支,如烟酒税等,政府提供的保障基金主要有以下几种使用方法:(1)支付保障工作开支的一部分,如保障事业的管理费等。(2)祢补保障基金收支之间的差额,如补足劳资双方提供保障费与保障支出之间的差额。(3)提供某项保障的全部费用,如建立在个人财产调查基础上的保障项目支出。由政府、职工、企业或雇主三方面提供保障基金时,三方之间分担的比例各国之间差别很大。但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三方负担比例相同;另一类是按工资高低或工资级别实行累进比例,低工资提供的比例小,国家负担的比例高,高工资收入者则相反,国家负担的比例低于个人负担的比例。

   (二)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保障制度

   第一个层次是国家立法规定的,低有保证、高有限额的强制性的基本保险。

   第二个层次是,各企业自定的企业年保险金。这种保险比政府规定灵活得多,形式多种多样,标准有高有低。如:美国有相当多的企业补充养老金的私人养老金计划。据了解,美国相当一部分退休人员的退休收入大部分来源于私人养老金计划,私人养老金计划加上社会保障计划提供的养老金,大体上可以保证退休人员的生活不低于退休前的标准。因此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是劳资两利的举措,同时对活跃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有补充退休年金。英国的退休年金一般包括基本年金和补充年金两部分。也就是说,企业雇员除基本年金以外,还可以享受额外的补充退休年金。在英国2200万就业人口中,约有一半实行补充年金制度。瑞典有老年补充年金。雇员除享受基本养老年金外,还可享受补充养老年金。基金来源于雇主按工资总额12.25%交纳的费用。补充养老年金从65岁起开始领取,如雇员在60岁提前退休或推迟到70岁退休,退休金则在65岁全额补充年金的基础上相应减少或增加,其最高额可达基本养老金的48%。

   实行补充养老金的意义在于:第一,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对提高养老保险水平,增强企业职工的凝聚力十分必要;第二,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唤醒公民的社会保险意识与责任感;第三,实行多层次的保险制度;第四,除养老保险外,在死亡、伤残方面也应实行补充保险。

   从上述国家企业补充养者保险实行的情况看,具有如下特点,并对我国有一定的启示:

   1.国家颁布法规强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实施补充养老保险,否则便是违法,这也同实行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一样。实施强制补充保险的国家,一般都通过税收政策上的优惠,加以引导。

   2.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必须盈利,由于经营和盈利情况的不同,补充养者保险金的标准千差万别。亏损和微利企业都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因此,并不是全部企业都能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3.补充养老保险不与物价挂钩。

   4.企业雇员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是:一般要具有5一15年的连续工龄,达到退休年龄并退休(有的国家鼓励延长连续工龄,对超过规定的连续工龄的工龄,按较高的退休金率计发养老金);有的国家规定,中途退厂不发补充养老金,另一个条件是,参加投保并具有一定的投保年限,多数企业只由雇主投保,也有少数企业必须雇主、雇员双投保下。企业补充养老金的给付,大多采取退休金率的计算方法。即补充养老金一雇员个人挂钩工资“退休金率”工作年限。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养老金保险(在美国称“个人退休帐户”制度,有的称“退休储蓄计划”)。对既未参加公务人员退体制度,又未参加私营企业退休计划的人员,每年可以从自己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一般为13%存入“个人退休帐户”,以备退休后使用,这笔钱在提取和动用时都是免税的。政府对企业、社会团体、私人举办的保险项目,只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和财政上的支持。在美国,除了联邦政府举办全国性的保障项目外,还有各州政府根据联邦政府的有关规定举办的保障项目,以及各州和地方政府自己管理的项目。为了促使私人积蓄养老金,一些国家推行强制性养老储蓄,如新加坡从5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职工自存自用的公积金制度,强化人们的自我养老意识,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又引进社会保障机制,使其更加完善。40年来,新加坡推行的公积金制度,既为个人储存了一大笔养老金,又支援了国家经济建设。而且它的优点还在于:一是具有很强的激励机制。谁想老年时生活得更好,就必须年轻时更勤奋地工作;二是避免了人口老龄化的困扰。新加坡国家财政虽为公积金支付提供担保,但实际上政府未化过钱。这样上一代人就不会给下一代人留下包袱,避免了代际转移的矛盾。当然,已经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完全照搬新加坡的办法有困难。但是在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增强个人养老意识,推行个人养老储蓄实属上策。

   以上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各有特色。在管理上,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一体化原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内部决定,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则遵循自愿原则。在基本模式方面,前者是部分积累筹资,后两者是完全积累筹资。

   (三)大多数养老金或退休金业务都由各种半独立性的机构负责,但均受政府的监督养老保障支出依法由政府集中安排,在这些国家,尽管具体管理养老保障项目的机构很多,既有政府机构(中央的和地方的),也有民间团体和私人企业,但从总的倾向上看,养老保障制度是由政府集中管理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养老保漳制度的一切细节,从资金来源,运用的方向,甚至保障的标准、收支的程序,大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通常由受保人、企业或雇主和政府三方代表组成的理事会领导。   

   综上所述,在本世纪,由家庭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在下一世纪,由社会养老发展到社会养老与自我储蓄养老相结合,将是一个共同趋势。

文章来源:http://www.social-policy.info/938.htm

作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吕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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