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每千个岗位8个留给残疾人
2006-05-17

  
 
       据厦门市残联消息,6月1日起,厦门将施行《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每个企业都必须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千个岗位必须有8个留给残疾人。

  据介绍,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失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就是说,每1000个岗位,必须有8个岗位留给残疾人。另外,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盲人或一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而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不足1人的,可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也可按相应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然,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将给予奖励。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如实填写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并持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材料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对材料完整的,对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当场予以核定。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缴纳,其他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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