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地方政府承担起治污的第一责任
2007-09-24

让地方政府承担起治污的第一责任

严循东  2007年9月25日

“痛心”、“揪心”、“沉痛”,是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的共同感受。“明确责任,加大处罚”成为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关键词。多位委员建议,草案应建立行政问责制,进一步明确和加大地方政府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同时加重对污染企业的惩罚力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水污染事故的相关信息。

在水污染事件频发的情势下,最高立法机关传出的加强环保立法的信息令人振奋。据国家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全国境内江河湖泊70%被污染,约二分之一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乃至财产安全。与此同时,“旧账未清、又欠新账”,“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这些困扰环保工作的“顽症”在警示人们,治理水污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艰难。

问题的症结在于排污企业背后往往有着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默许。比如,面对一些污染时间长、危害重的事故,我们总会责问环保部门缘何不作为、监管失职,但环保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往往承受着巨大压力,有时甚至左右为难、有苦难言。再如,在不少地方,环保执法往往是“说起来高度重视、做起来难以落实”,有时甚至要为“招商引资”、“经济增长”让路,服从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还有,针对环境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人员往往需要跑到地方去检查、处罚某些乡镇企业,地方政府的责任却得不到体现……

凡此种种现象说明,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在环境污染和环境治理中的责任、义务,已经到了一个重要关口。

现实中,一些大型污染项目并不是环保监管部门所能阻拦得住的,“一些地方政府的主要决策者往往为了升官,把政绩留给自己,把污染留给社会,把治理留给下一任政府,把后患留给老百姓。”因此,加强对地方政府在环保中责任的评估、监控,明确责任追究,势在必行。确保辖区内大气、水流、土壤等自然资源的洁净、质量和安全,应该被视为地方政府及其主要官员的“第一责任”。凡是任期内辖区内生态资源发生严重污染,或者被污染后一定期限内治理不达标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对于那些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的地方政府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执法不但要“罚到污染企业不敢干”,还要让那些纵容包庇、监管失职的官员付出足够的法纪代价。

只有从立法源头上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环保工作责任,让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官员承担起防治环境污染的第一责任,才算抓住了环保工作的“牛鼻子”,才有利于促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回归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轨道上来,从而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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