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一棵树游街示众三天”(图)
2006-03-16

民国时期的植树护林布告

    本报讯 特约记者傅新春报道 又到阳春三月,各地都在忙着挖坑栽树。殊不知,早在84年前的的民国时期,政府就有植树护林的法规出台。前不久,河北省海兴县收藏者刘立鑫就向记者展示了他收藏的这样一份《民国植树布告》。

    该布告是民国十一年(1922年)直隶(河北)盐山县发布的,布告鼓励植树护树,惩罚盗伐树木者,盗伐一棵树游街示众三天,还对负责管护树木的“林业警察”提出了要求。

    布告(纸质、32厘米×28厘米)油印,名称为“盐山县知事丁(春膏)为布告事”,具体内容如下:“本知事提倡种树,所以为民兴利。嗣后敢有不肖之徒私擅盗伐他人一株半棵或将树木剥皮者,无论何人看见具准告发,一经核实,本知事并给重赏。该犯人除由各该区官,先令背负罪状,派警督团押至犯事村庄地点鸣锣示众三天,在呈送本公署依法从重惩办外,其有纵容子弟砍伐树木或剥皮者,当罪及父兄,决不宽假至城乡。警备团丁、村首乡地,自此布告之日起,一律兼任农林警察职务,不准稍有疏懈,倘敢轻视林政,不予认真保护,遇有盗失毁损亦不切实追查者,并许失主呈明本知事,严究不贷,其各凛之。毋违切切,特布。中华民国十一年一月十九日,布告,实贴。”

    收藏布告的刘立鑫说,这份布告既是当时政府对植树护林重视的见证,也告诉人们植树护树是由来已久的好传统。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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