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一个学经济的朋友看到环保总局关于国家要加大环保力度的报道,对我说了一句话:“政府的态度总是很坚决,但是不是真的能推行行之有效的措施,我们只能是拭目以待。”
的确,我国在走过了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的一段弯路后,政府开始要加大力度整治已遭破坏的环境,并且将进行一系列强硬的监管措施,比如环保总局近期要对127个分布在全国江河湖海沿岸、人口稠密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附近的投资约4500亿元重点化工石化类项目进行环境风险排查;对11家布设在江河水边的问题严重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对10个投资约290亿元的违反“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进行查处。但“查处”依然是一项“事后”措施,只有在某些项目违反环保规定之后,才能作为。而只要有查处依据,就意味着这个项目已经对环境造成了影响。所以“事后”措施,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建立在改造自然的基础上的,要我们在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零影响环境也很不现实。对同在一个地球上生存和发展的我们来说,资源一定是稀缺的。效益最大,成为所有制度安排的前提。不论是政府在制订环保法规,还是企业规划发展方针的时候都在考虑到如何做到以有限的资源换取最大的效益。
很早以前,亚里士多德就说过“参与分享人员最多的公共物品,获得的关心最少”。地球环境是人类共有的有限的公共资源。196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生物学家G·哈
既然这个时代的符号是“市场”,我们能不能将环境资源也市场化呢?我的朋友告诉我,有一个经济学家叫做科斯,他提出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无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权利和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最有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条件下,能使交易成本效应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交易成本的效应包括了交易成本的实际发生和希望避免交易成本而产生的无效益选择。
我们讨论了生物学家和经济学家,这里只是为了引出一个用经济杠杆治理污染的理论——“排污权交易”。这是这两天我在令人生厌的饭局上听到的最让人感兴趣的名词。其实早在1979年的美国,它就已经被提了出来,至今已经达到了不错的效果。目前,我国的“排污权交易”也进行了试点,获得了一定的经验,如在上海黄浦江上游试点的11宗排污交易,共筹集环保治理资金400万元等等。但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说的简单一点,排污权交易就是让市场主体,也就是企业根据经济学原理调整自己的市场行为。政府在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下,规定排污标准,给企业发放排污许可,制订排放额度,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国家政策法规下进行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或变更。这样一来,环境的容纳量进入市场。地球也不再是免费的垃圾场了。
在排污权交易的过程中,排放总量是固定的,每个企业的排污指标是有限的,排放大户只能向小排放企高额购买排放权。当企业在排放权交易中可能获利,就能促使企业进行环保整改,以减少自己的排放量,从而将多余的排放指标上市交易。而那些坚持用污染换经济效益的企业必须通过购买排放指标以维持它们的生产方式。这样,污染不但换不了经济还会增加企业成本。最后,那些大污染的小企业将在新的市场竞争中消失。而政府可以从排污权的交易中得到治污的资金。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污染环境,并由企业出资保护和治理环境,能够大大减轻政府在这一块的投入压力。这样,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环境质量可以不被破坏,从而可缓解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尖锐矛盾,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