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向高污高耗企业贷款
2007-04-19

商业银行:不向高污高耗企业贷款

严循东  2007年4月18日

商业银行要不要肩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上海银监局日前正式印发的《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以下简称《社会责任指引》),对此作出明确表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践行市场主体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员工、金融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我国首部地方银监部门发布的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社会责任指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诚信经营,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效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维护金融消费者(包括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包括充分提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披露相关信息,加强客户投诉管理和客户信息保密制度,有效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互信,这既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定责任,也是培育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同时,《社会责任指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承担金融消费者教育的责任,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有效引导和培育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社会责任指引》突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两方面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一是制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计划,尽可能减少机构自身日常营运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二是有效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枢纽作用和间接影响力,通过信贷等金融工具支持客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引导和鼓励客户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以降低信贷标准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向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发放贷款

《社会责任指引》强调了金融服务行业的公共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加强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确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念,建设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文化,自觉遵守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反不正当竞争公约和反商业贿赂公约等行业规则,维护银行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银行业安全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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