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规定:养犬须经邻居同意
2007-03-17

 
 人民网  2007年03月17日13:27

  
 
  新华社郑州3月16日专电(记者李丽静)为避免犬类扰民,河南省洛阳市规定:养犬人必须征得邻居同意后方可饲养。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狗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畜牧局根据有关法规和洛阳市实际情况,日前联合出台了《洛阳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办法》对养犬作出了人性化的规定:将登记费、管理费由过去的3000元,改为只收取管理费500元。该费用用于执法队伍的活动经费。每户限养1只犬类,符合条件的养犬人交纳500元管理费后获得《养犬证》,该证有效期为3年。

  《洛阳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对养犬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了避免犬类扰民,养犬申请人除了具有本市常住或者暂住户口、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外,在平房居住者必须获得周边相邻4户以上居民的签字同意,而在楼房居住者必须获得同一单元内半数以上居民签字同意,在此前提下,再加上所养犬只符合饲养规定,由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相关证明,方可获得养犬《登记证》。对于独户居住的养犬申请人,居(村)委会在为其开具独户居住证明时,要核查申请养犬人居住地周边四邻或楼房单元内其他居民的签字同意情况,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开具证明。对弄虚作假者,不但要追究养犬人的责任,而且还要对养犬人所在的居(村)委会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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