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Ⅰ
没有公众的参与就没有环境保护
●沈 言
公众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却缺少参与环保的自觉,这真是一个很让人费解的悖论。为什么会这样呢?
在我看来,首要的原因还是在于,公众在潜意识当中,仍然认为环保“是政府的事”,而不是“我们自己的事”。但现在的问题是,政府虽然在环保问题上责无旁贷,而且中央也早已提出了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然而许多地方政府仍然把GDP的不断增长作为头等大事。这里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各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竞赛中,竞相给投资商开出了包含有降低环保标准的各种优惠条件,知道一点制度经济学的人都明白,这是一种典型的“囚徒困境”,要走出来并非易事。
中国太大,太复杂了,指望国家环保总局能够同时解决各个不同地方的所有环保问题,是根本不现实的。反过来,中央关于环保的种种政策要落到实处,反而最需要全体民众的配合和支持,但调查数据却让人很失望:“调查发现,在被访者中,看到污染企业破坏环境,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的占15.8%”,这实在是太低了!
公众缺乏环保意识与行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民间环保组织为依托。现在在发达国家,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已经成了一个大趋势,仅在美国,各种类型的民间环保组织的数量已经超过1万个。不同环保组织都有自己的核心活动,涵盖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方方面面,这些民间环保组织的主要功能是:环境和生态的教育与研究;协助政府执行环境政策;监督企业并与之合作开发利于环保的产品及服务等。民间环保组织的存在,对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值得我们认真借鉴。
公众缺乏环保意识与行为的第三个原因,还在于缺少制度的保障。从长远看,人大应该逐步通过立法来建立起一套合理有效的公众参与组织程序,制定与公众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确定公众参与的合法地位。同时,政府应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渠道,提供尽可能多的真实可靠的环境信息,提高公众参与的效率,协调各种社会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增加公众参与的预期收益,降低公众参与的成本,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可以说没有公众的参与就没有环境保护。因为政府是有任期的,投资商是可以赚了钱就走人的,绝大多数的公众却只能与生于斯,长于斯的环境生死相依。因此我们要尽可能地拆除阻碍公众参与的有形无形障碍,而只要公众能够充分参与,看似棘手的环保问题,其实也就不难解决了。
观点 Ⅱ
公众“环保意识”不及格谁该“补课”
●陈 春
应该说这几年环保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话题,老百姓耳濡目染也都熟悉了一些环保专业词汇,可为什么“民生指数”显示的公众“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两项指标不及格呢,这警钟为谁而敲响?笔者以为由于缺乏公众环保权利可操作的法律保障,导致公众参与环保的成本很高,加上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不足,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权力干涉,很多环保诉讼的结果都不容乐观,这都直接导致公众的环保信心不足,这些或许才是所谓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不及格”的真正原因。所以,政府部门应该补以下一些“课程”:
一是保障公民环保知情权利,说到公众环保知情权利,不得不说去年2月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这个制度的出台,证明公众参与环保监督和表达权利诉求的法定程序是存在的,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落实好这个办法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法律保障。例如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项目,非经公众听证和监督不予立项,对民间组织参与环保应该在法律上给与明确地位并积极鼓励等等。
二是落实媒体监督的权利。从目前一些著名的环境问题解决案例来看,媒体的及时报道和揭露真相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例如松花江污染事件、圆明园覆膜事件,《无极》、《大旗》剧组毁景事件等等,媒体的功劳不可抹煞。不过这些依然只是一些个案,如果在环保法律制度中对媒体监督权利做足文章,让媒体对环境问题的报道权利有一个长效法律保障,相信媒体对环保的“关注热度”不会消退。
三是强调公益诉讼的国家立法。这一点深圳已经做出了尝试,继《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之后,深圳新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环保条例》),已经从去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保条例》规定当重大环境污染损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民事权益时,检察机关可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法院起诉,这成为深圳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初步立法探索(《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7月28日报道),如果公益诉讼权利从地方性立法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效果就会大不一样。
当然还有许多涉及公民环保权利的“功课”有待于环保专家们进行专业论述,笔者列举几点只想表达这样一层意思:只有从法律层面保障公民的环保知情、监督、诉讼权利,才能真正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积极参与环保的行为。一旦政府把这些“课程”补好了,公众参与环保的信心就会增强了,到那时就不必担心公众环保意识“不及格”了。
反之,如果失去了环保权利有效的法律保障,仅仅依靠“宣传教育活动”,除了让公众获得一些“环保知识”之外,对于公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应该没有明显的作用。
观点 Ⅲ
民生指数也是政府的“晴雨表”
●刘楚汉
究其原因,在我看来,环保意识这个指标不仅应该考量公众对环保的认识、理解和主动参与环保的自觉程度,同样应该考虑到环保现实状态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因为公众主观上的环保意识是否能够表现出来,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具体来说,即使环保理念深入人心,广为公众接受,公众主观上也很支持环保,但是如果公众感受不到社会大环境对环保的重视,看不到政府在环保上的努力,也找不到参与环保的方式和途径,那么他们良好的环保意识也必然被慢慢“同化”,表现为只关心个人权益而不是公共环保,表现为等待政府先行而不是现在就从个人做起。
意识上的消极必然带来行动上的消极。尽管,国家连续三轮的环保风暴影响甚大,最近更是铁拳出击,使出“区域限批”的“杀手锏”,但客观说来,地方政府重GDP数字而轻环保,甚至对污染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等种种情况普遍存在,环保状态在全国范围内的改观并不明显,国家环保总局也不得不承认“2006年的环保业绩,依然不及格”。与此对应,部分民间环保人士大都铩羽而归,在强大的环境违法势力面前沦为可笑的“堂吉珂德”。正因为如此,普通民众大多只能选择做一个消极、冷漠的旁观者。
所以,面对公众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两个“不及格”,我们既需要警醒,也不必过分悲观。事实上,“86%的公众认同环境污染危害健康”的数字足以表明,公众对环保的关注正在与日俱增。分析数字背后的原因,发现来自公众之外的社会和政府方面的原因,调查无疑才会更加接近事物的本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个民生指数既是环保意识与行为方面公众的“晴雨表”,也是政府的“晴雨表”。
来源:中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