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麻雀换来8个月徒刑
2006-11-26
    11月 17日,当贵州籍人士杨某站在市人民法院法庭受审时,十分感慨地说:“真没想到捉麻雀也会犯罪!”这天,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个月。

    没想到换来8个月徒刑

    杨某系贵州省榕江县人,初中文化。根据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今年6月至8月期间,杨某在暨阳街道应山村附近、枫桥镇新店湾村附近,多次使用禁捕工具“粘网”捕捉受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麻雀1000只左右,先后卖给城区一些饭店。8月18日早上,杨某在新店湾村附近稻田里捕捉麻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市人民法院认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杨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后判决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捕20只以上就属情节严重

    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多年的一位法官说,因捕捉麻雀而被判刑的案子很少见,据他所知,最近六七年是头一回碰到。在记者采访杨某一案时,负责审理的陈法官说,麻雀是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捕捉20只(包括全部陆生野生动物)以上属情节严重,达到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是从轻处罚。”

    他到底在哪些地方触犯了法律

    因为捕捉麻雀而坐牢,很多人都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为此,记者特地采访了审理该案的陈法官和有关森林公安民警。陈法官对记者说:“杨某捉麻雀一案在两方面严重触犯了法律:一是远远超过捕捉陆生野生动物数量标准;二是其捕捉麻雀的行为手段是非法的,这就是他利用了‘粘网’这种禁用工具,且在禁猎期进行狩猎,而一般的人捕捉麻雀不会像杨某那样去做。”

    据市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介绍,我市的禁猎期是4-8月。绍兴市林业部门规定,禁用“粘网”狩猎。“粘网”流行于绍兴一带,是泛指一切用于猎捕飞鸟、能使飞行中的鸟类因肢体羽毛粘缠而被猎捕至死的网类工具。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任何人捕捉麻雀都违法,因为国家法律规定,任何时候都严禁捕捉野生动物。像杨某那样在禁猎期采用禁用工具大肆捕猎,就会触犯刑法。 

文章来源:诸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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