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水污染事件所想到的
2006-01-26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哈尔滨市民刚刚经历了因松花江污染引发断水风波,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尚未完全平息,湖南湘江又发生镉污染事件。
    然而,水危机敲响的警钟似乎一点也没引起人们的觉醒,浪费、污染一切照旧。一些地区由于广泛招商引资,不管是不是环保,不管能耗有多高,只要有项目进来,就优惠落户,因此,将大量用水多、污染大的“狼”引进来,一边大量用水,一边大量污染。还有一些地区,只注重发展经济,却不注重环保,将大量的工业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之中。据了解,仅工业污染严重的湖泊、河道就达数百起。
    当前,一些地方盲目发展给保障环境安全带来了巨大压力,中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形势十分严峻。
    国家环保总局一位官员分析说,2005年以来相继发生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没有高度重视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工作,应对突发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明显不足。
    据报道,2001年至2004年连续4年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中,“十五小”和“新五小”等在2000年以前就应取缔的企业,分别占到30%以上;另一方面,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反弹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大企业甚至上市企业,将违法排污作为降低生产成本、追求最大利润的捷径。
   环境污染事故多发也折射出环保部门执法面临的一些尴尬,比如,企业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地方长官只看GDP,不看环境指标。如最典型的例子是2004年发生在沱江的污染事故。事故带来的损失是两亿元,但环保部门对企业最高的处罚额度才100万元。
   有专家指出,除了处罚力度小之外,环保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软肋”: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具体,操作性差,难落实,在关停企业的时候缺乏断水断电、吊销执照、拆除销毁设备等法律规定;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决定权在当地政府,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政府不愿意下达决定,有的甚至只发空头文件,应付检查;对于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手段。
   法律法规偏“软”,企业违法成本太低,客观上造成了“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现象。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要把水危机作为一项危及国家安危的大事来对待,抓好水资源的管理、治理,要通过科学的制度来预防水系受到破坏。要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进一步提高大污染企业和用水大户行业税收标准和处罚力度,让水真正干净起来,造福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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