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因被小猫咬了一口而将猫主人告上法庭的杨女士胜诉,获得赔偿6632.75元,其中精神抚恤金5000元。猫主人冀某将为自家小猫咬人付出代价,对于其它饲养宠物的人们来说,一纸判决书也给他们敲响警钟———看好自家的宠物。
小猫咬人一口 饲养者赔6000元
2005年4月22日,冀女士带着自家的猫去杨女士家串门,小猫一口咬到杨女士的左腿。之后,杨女士去太原市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并与冀女士协商处理此事。
2005年4月30日,双方在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小井峪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冀女士支付杨女士医药费。可协议签了,冀女士却没有实施。杨女士一怒之下将冀女士及其丈夫告上法庭,索赔有关狂犬病的后续治疗费13万余元。
万柏林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冀女士的猫的确咬伤了杨女士,应该赔偿,但在赔偿有关狂犬病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上,由于杨女士无法证明自己已感染狂犬病毒,又无狂犬病发生的事实,所以不能支持她的此项诉求。
而杨女士自从被猫咬伤后,长期精神上惶恐不安,所以要求赔偿自己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冀女士及其丈夫赔偿杨女士医疗费用1474.7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各项费用合计6632.75元。随后,杨女士提出了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下达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同时准许免交二审费用。
宠物咬人多私了 告上法庭不多见
昨日,记者在山西省疾控中心和太原市疾控中心的疫苗接种点了解到,平日因猫狗等宠物咬人而来接种狂犬疫苗的人数很常见。大部分都私了,由宠物主人支付几百元。
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些法官介绍,狗伤人后,受害人和狗主人私下里解决的多,诉到法院的很少。另外,许多人认为狗伤人后,打完疫苗就不会有严重后果,不作过多计较。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是对养宠物者的警示”
“法院的判决结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宠物饲养者的警示。”山西大学法律职业学院的法学专家董文才副校长说,这一事件的发生引起了我们的思考:作为宠物的主人必须对宠物的行为负责,并不是没有相关法律,就可以不约束宠物的行为。
法院的判决是正常程序的结果,民法中也有针对动物咬伤人后的条款,说明立法时已经估计到动物咬伤人后的损害。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公民在享受宠物带来的乐趣的同时必须为宠物伤人负责。同时,提醒政府适时制定宠物饲养、管理、赔偿等一系列法律来规范养宠物的行为。
判决的意义远高于案件本身
对于此案中因宠物咬伤而获得赔偿的5000元精神抚恤金,杨文会律师感到很新鲜。因为这5000元属于伤残赔偿。
据杨律师讲,小猫咬伤人并没有达到伤残程度,按照一般情况不会给予赔偿。但此次判支付5000元的精神赔偿,应该和最近广受关注的狂犬病快速增加及近期多发的宠物咬伤人事件关系密切。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的意义远高于案件本身的呈现。
在采访董文才院长和杨文会律师时,二人都不约而同表示,此案与其说是提醒大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如说是为更多的宠物迷们发出的一颗信号弹,那就是管好宠物是宠物主不可逃避的法律责任。
来源:山西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