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机动车尾气,是空气污染的元凶之一。近年,由于机动车数量剧增,南昌市的大气呈现煤烟与机动车排气共存的混合型污染。如何降低汽车尾气污染,保护城市环境,一直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给有效治理机动车尾气带来了新希望。
29万辆机动车排污量惊人
“十五”期间,南昌市汽车年平均增长率大于20%,截至2006年9月底,南昌市机动车保有量达29万辆。10月10日,在《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新闻通报会上,南昌市公安交管局负责人告诉记者:“2005年,南昌市新增机动车2万辆,现在,平均每天有100辆机动车在申请上牌。”
南昌市环保局局长申少平说:“南昌市是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酸雨控制区之一,随着南昌市工业企业的退城出郊及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南昌市空气质量的一个主要因素。作为低空流动污染源,机动车尾气的滞留空间正处于人们的呼吸带,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据测算,南昌市机动车每年排放的氮氧化物已超过4000吨,占工业企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的1/3以上,南昌市的大气呈现煤烟与机动车排气并重的混合型污染,酸雨有从“硫酸型”向“硫酸、硝酸复合型”转化的趋势。因此,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让人民群众呼吸新鲜空气,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立法势在必行
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成为百姓的强烈愿望。南昌市对此高度重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分别作了批示并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研究根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政策、措施。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而2000年颁布实施的《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在部门职责、具体工作、法律责任等方面也没有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内容,导致各职能部门对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认识不一、难以协调。同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呼唤法律的深层次介入、引导和规范,因此,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立法就显得更为紧迫,它将为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5年和2006年,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先后到大连、无锡、广州、深圳等地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调研,学习兄弟城市的成功经验。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反复修改,终于出台了这部针对南昌实际,更具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
四道防线遏制“黑尾巴”
据悉,即将实施的《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围绕“防治”二字做文章,设置了严把入口关、定期检测、监督抽测、强制报废四道防线,以减轻机动车排气污染给环境带来的巨大压力。
严把入口关,即机动车初次登记上牌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定期检测,即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监督抽测,即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被检测单位或者车主不得拒绝。对拒绝抽测的车主,将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强制报废,即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应采取维护、维修等措施,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经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复测。
整治机动车尾气污染,将让英雄城的天更蓝、空气更洁净,让南昌真正成为适宜人居的现代文明花园城市。
来源:江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