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景区景观最高罚款100万
2006-09-30

  今后,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等行为,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除了要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报道,昨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核心景区已建宾馆要迁出

  《条例》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条例》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罚款。

  2004年6月10日,电影《无极》在香格里拉拍摄后留下了一些垃圾建筑  

  梅岭国家森林公园是南昌市著名的风景名胜区,木丛中赫然矗起一座豪华坟墓。  

这座豪冢从2002年即毁林动工,至今尚未完工。

  条例解读

  破坏景区主管将被撤职

  《条例》规定,如果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不得在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不得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不得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或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重大工程不核准要追责

  《条例》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以及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等行为。

  景区修坟者最高罚1万

  《条例》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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