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规 排污超标即违法开先河
2006-09-04

  检查人员前脚刚走,超标的污水就开始汩汩流出。检查人员杀个“回马枪”,虽然逮住了违规企业,可又拿他们没办法——这不是在开玩笑,这可是环保部门遇到的一个实实在在的难题。

 

  从今天开始,浙江环保部门对付这样的“污染困难户”有办法了!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这部政府规章针对实践中的重点、难点,作出了许多新的制度性的规定,成为浙江环境污染监管的基本依据。

 

  引人注意的是,该办法首次在国内提出排污“超标即违法”的原则,极大地方便了环保部门执法。

 

  污染物排放“超标即违法”

 

  “超标即违法”原则的确定,对于解决实践中污染物排放难以稳定达标、监管部门取证困难等矛盾,极具针对性。

 

  也就是说,环保部门只要发现企业排污超标,即可认定其违法。

 

  “这一原则的确定,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开了先河,也可以说是全国首例。”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周小平说。

 

  办法还规定,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及严重污染三种情形,都要实行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除非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限期治理的期限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再进行验收。也就是说,明确赋予了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的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权,方便监管。

 

  环境违法,现场强制处置

 

  “你环保局白天查,我晚上排放;晚上查,我双休日排放,抓住了又能拿我怎么样?”

 

  这句话正好说出了目前环保的难点:法律法规刚性不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的“一低两高”现象,直接影响了环保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周小平介绍,办法中,赋予了环保部门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权。

 

  以往,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和措施,往往不能及时制止。现在,办法明确赋予环保部门及其监察机构执法人员行政强制措施权。

 

  今后,不管你什么时候超标排放,被查获后,执法人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手段和措施,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采取暂扣或者封存。

 

来源: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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